執法機關執行的不平等 -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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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0-10-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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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平等權的問題平等原則之一: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然而,我們常遇到執行上的不平等 <非憲法執法平等的原則>,因此會主張執法機關應先取締他人之不法,才能對自己的不法執行公權力。或是主張執法機關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這裡特別強調同時間同地點的執行不平等,對於執行的不平等,人民能做甚麼處置? (例如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兩台轎車並排,警察只拖你的,不拖另一台,除了暗槓,蘋果爆以外,有沒有法律上可以擁有的實質作為?)*憲法平等原則~~執法的平等:法律適用的平等,也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你並排違規,他也是並排違規),並非執行上的消極、漠視。
Update:
家弘 lin
法律與生活息息相關,臺灣高等法院 96.07.13. 九十六年度交抗字第2**號交通事件裁定,表示了法律不保障不法的平等,和我所述沒有實質的差異。不知道你說的平等權不是這樣用是指哪方面?
這裡重點放在執行的不平等,不在於不法的不平等。只要自己不違規 永遠就不會有這些問題,這種阿Q的精神應該不適合法律實質的討論吧。常態違規例如:攜帶沙灘的沙、石頭或貝殼,陽台違建,高樓違建,廣告招牌,鞋櫃占用公共樓梯。如果同時間同地點你被舉報開單,而他人沒有,請問你會如何處理?
Update 2:
david
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這是憲法的精神,台灣憲法的平等權來源自德國憲法。
你的舉例其涵意跟執行的不平等有出入阿。私人產業有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而檢調進入搜索需要搜索票。私人產業對於不法的搜索是可以拒絕的,可以追究。另外台灣是保守的歐陸法系,不是比較開放的英美法系,等同比較似乎有所差異。
Update 3:
I'm not an angel
您說的不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其背後的意義就如同您所解釋的。所以我的焦點放在執行的不平等,也許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如何擺平這種奇摩子不爽。不過,我想,如果放到家庭教育,公司行號的員工,或是老闆,和自己切身相關上,應該比較容易感同身受吧。
Update 4:
david
您把其他方面扯進來談囉。一個國家法制化的程度就看憲法施行的程度,以台灣來說,政治干預司法,立法干預司法,行政干預司法,多有所聞,這就表示台灣法制化尚未成熟,也就是憲法施行的程度尚未成熟。所以,相對於上位者的不正當壓迫,下位者應該如何處置呢? 這也就是我們要關注的焦點。因為法律之所以有用,是因為有強制的執行,如果沒有強制的執行,也只是紙上談兵。例如非法搜索以後,是否有強制的反制力量;例如違法監聽,是否有強制的反制力量。如果沒有強制的反制力量,那原來的法律規定也就形同虛設 (憑良心做事了)。
Update 5:
I'm not an angel
不法下沒有免責的空間,毫無疑問。需要探究的不是法的精神,而是法的執行。如前面所述,法沒有強制執行,也只是紙上談兵,形同虛設而已,大家憑良心做事。至於這個問題,不法沒有免責,也無法主張平等,如果是沒有不法的人來主張執法要平等,您以為如何呢? 這個非關當事人所為,也非法律上賦予的公眾審判或公民檢舉,比較像是社會學的問題了。在此關注的也只是想要有個好一點的解決方案,法律不一定能解決,解決也不一定需要法律的層次。
Update 6:
david
聽不懂您要陳述的意思。台灣引用德國的憲法,理論上幾乎是把憲法的精神抄過來,實際上,台灣的法律在實現憲法的精神時卻遠遠不如德國,也就是文字上抄了,但是憲法的精神涵義卻沒有那麼深入的吸收進來,產生落差。
Update 7:
david
關於您所提及的內容尚有許多需要加以研究了解的地方。關於立場,輯演繹推理必須正確和立場轉換應該有相當的差距,凡是好的就加以吸收,不談個人立場或利益的空間。立場轉換要看理念是甚麼,實定法在納粹的發揮下堪稱反省地吸收了自然法的精神。其實也就是,每多考慮一個地方,眼光就會更精準更精細的,也許會推翻自己以前的主張,立場是不是一致,沒什麼意義。
Tags: 警察

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0-10-16T21:13
「平等原則之一: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
這樣子的敘述,應該是不平等的貴族法律才以可能會推導出的邏輯,在現代盛行的平等法律做嚴謹的邏輯推理應該會有錯誤產生。舉個例子來說好了,警察是司法的延伸協助司法權的執法工作,如果照上述你的平等原則來說,若未持搜索票進入私人產業,就必須繳械槍枝空手進入嗎?事實上是不可能的,那太危險了!所以說,就美國的司法與警察制度來說,上面你寫的平等原則,只是一種少年維特煩惱式的美麗錯誤吧!
DB, SSN057864042, Oct. 13, 2010
2010-10-14 11:52:11 補充:
是台灣現行憲法中,國立編譯館版本三民主義所說的「平等的精義」嗎?
九尾靈狐兄指憲法的德國憲法抄過來的版本,以齊頭的平等取代立足點的平等嗎?閣下提到的搜索票可以監督法院執行,政治能量騷擾與偽證詐欺侵犯民權卻民眾無法過問,如果像是FBI in hot pursuit(1989年大學普通物理Physics教科書用語)這樣的狀況, 跟這些坐在殿堂上說教與侵權的長官說了15年的平等,那豈不是在大學畢業22歲時證明你自己晚熟、自戀、又僅僅鵝黃絨褲般柔弱的少年維特的煩惱嗎?
2010-10-15 11:46:07 補充:
但是就九尾靈狐閣下文章說明司法與平等的語氣,聽起來像是只有在司法院裡的司法公務員的法律平等權才在關心範圍之內,這是九尾靈狐閣下所稱為在台灣引用的德國憲法的平等精神,在邏輯上有些古怪呢...
2010-10-15 19:05:43 補充:
在現代談法律包括平等觀念,第一是邏輯演繹推理必須正確,所以選擇的立場不可以飄忽轉換,要不然九尾靈狐兄您要如何演繹您所述平等的邏輯呢?但是如果以司法公務人員的立場去主張平等,好像是違反了美國開國元勳傑弗遜所稱的「國家僕人」身份呢...除卻之後剩下的民眾立場的邏輯推論,在法律上是一體適用的,所以並沒有那樣的原則,也許九尾靈狐兄可以用執法者紀律(discipline of law enforcement)的觀點,而不是用法律的觀點去看這樣的事...
2010-10-19 16:18:19 補充:
嗯嗯...在法律邏輯上轉換立場,如果不是對相對人行使詐術,要不然就是當事者在法律上的無知,那麼與上述破題的法律的平等原則就毫無關係了!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0-10-12T12:19
等是實質上的平等,當你行為人違規,依法就能處罰,並不能以他人先違規先處罰,「才能去」處罰你。他行為人違規,當然實質上亦可以依法處罰,不過你要以他人先於你的取締才能來取締你,那並不是平等而是以先後在詭辯.....(在我看來那才不平等,你必要後他者之取締,那不是你比他者為大?並不是的!依法效力來看不是都一樣違規要被取締?為何你要後取締或他者要先於你的取締才是定義為平等?
2010-10-15 09:34:15 補充:
執行的不平等?我想你還是搞錯了,在法的效力涵蓋下並沒有不平等,違規者都一樣能執行取締,這不是一零和賽局(你被取締等於他人逃過),你只是在「操弄」時間點當下情境的類比,放大個人心理情緒問題......所以法的存在為的就是公平正義,容不得個人以私益詮釋定義......
你的心理乃走不出以多數表面呈現的違規而來模糊責任(去生分別前後),其實從法來看(中立)你也等於是他者,沒有分別,當你被執行取締等於他者也被取締。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0-10-13T02:32
平等權不是這樣用的...看看這些判例吧..
臺灣高等法院 96.07.13. 九十六年度交抗字第2**號交通事件裁定
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本件抗告人違規事實明確,原審因認原處分機關就抗告人前開之違規行為,援引前揭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 600元之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異議,揆諸前揭之規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另外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92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做參考
我想 只要自己不違規 永遠就不會有這些問題...
遵守交通規則,禮讓別人,以後別人才會禮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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