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新娘離婚補助 - 工作
By Annie
at 2010-10-22T00:00
at 2010-10-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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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好人
我是外籍新娘
我離婚了想知道有甚麼補助可以甲請的
我是住在嘉義
我有兩個小孩還上小學
1個5年級 1個4年級
有家扶中心補助
只有靠那個做生活費
我半年多沒有工作了
我之前有去戶政事務所問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補助
可是他說我沒辦法甲請
請各位好人幫幫忙
我是外籍新娘
我離婚了想知道有甚麼補助可以甲請的
我是住在嘉義
我有兩個小孩還上小學
1個5年級 1個4年級
有家扶中心補助
只有靠那個做生活費
我半年多沒有工作了
我之前有去戶政事務所問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補助
可是他說我沒辦法甲請
請各位好人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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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George
at 2010-10-26T00:12
at 2010-10-26T00:12
拿申請表,妳可以向他們請教妳的情況是要拿"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或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的表格,依表格內容實際填寫,並備妥相
關文件,拿到里幹事辦公室洽辦(要問清楚自己的居住地是屬於哪一個里),如
果妳知道里長住哪兒也可以直接請教里長,請里長幫忙也可以喔!
以下是相關資料: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本人無
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
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
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
審核標準:
(1)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
1.5倍。
(2)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全年不超過80萬元整。
(3)不動產合併不得超過650萬元整。
(4)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已領有殘障補助者,不得申請兒少扶助。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二份(3個月內)。
2.證明文件:1.如醫生診斷證明(傷病)2.死亡證明(三個月內)3.警察機
關證明(失蹤或遺棄)4.法院判決書或所處刑期1年以上之在監證明6.或
其他相關文件各2份(謄本有則免)。
3.納稅狀況查核表二份(至稅捐處查各項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稅籍清
單)。
4.社會救助調查表(至市公所二樓里辦公處填寫)二份。
5.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及子女之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明細影
本二份及私章。
6.7-15足歲以上至18歲未滿之學生,請附學生證影本二份。
7.切結書及扣款同意書各二份。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補助1,400元至年滿十五歲,在學者得補助至十八歲。
*申請扶助項目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
或安置者,不予重複扶助,但其他生活扶助低於本要點補助標準者,得
補助其差額。經查知重複或溢領相關扶助,縣政府即停止該項補助並予
追繳。
以上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幫助喔!
By Jacob
at 2010-10-22T22:04
at 2010-10-22T22:04
一、業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地方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法令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三、申請條件:
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婦女(外籍配偶若尚未取得身分證,其申請補助應依各縣市規定辦理-按目前適用縣市僅台北市),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丈夫死亡或丈夫失蹤者。
(二)因丈夫惡意的遺棄或不能忍受丈夫同居虐待而受不了,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單親且沒有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五)丈夫處一年以上徒刑而且在執行坐牢中者。
四、申請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一次為限。
(二)子女生活津貼:凡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三)傷病醫療補助:凡參加全民健保,最進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無力負擔且未獲其它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四)兒童托育津貼:凡育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優先安排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則發給每人每月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五)法律訴訟補助:凡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每人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
五、申請程序:符合上述規定者,可打電話或直接洽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社會局),電話請看附表。
六、注意事項:上述申請條件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設籍各直轄市、縣市者為限,惟因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目前適用縣市-台北市、台北縣、台南市、高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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