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樓主委代替大樓與廠商簽約,服務為期一年,但期間發現廠商並未履行合約,管委會決議發存證信函通知廠商改善並與改善前暫扣每月應繳之部分款項(20萬中的3萬),至該廠商履行合約時支付尾款。因整個約的服務期間拖過一個任期,主委已經換人,於合約期滿新任管委會照全體住戶決議不續約,在確認不續約後廠商直接像管委會提告。目前的問題是:廠商提告對象是XXX管理委員會,但主委寫的是前任主委的名稱.也已經開了第一次庭被指派到簡易庭。
大樓管委會主委的法律責任需替全體管委會決議負責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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