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有關誹謗罪之討論 - 考試
By Delia
at 2009-03-25T21:31
at 2009-03-25T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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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了一下關於klowa前版主討論(m大)版主是否有誹謗罪一案
小弟上網看了一下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與理由書
節錄相關重點如下: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m大的水桶公告中
可以得知m大之所以做出水桶處分,可推定是依據版友的申訴來決定,而非自行恣意裁量
復依上開釋字解釋文,行為人(m大)而言雖不能證明投訴版友之言論是否為真實
但(m大)依據申訴版友所提之證據及版規等相關規定
行為人(m大)有相當理由確信申訴版友性騷擾構成之真實性,作出水桶處分
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當
因此就g版友申訴可能構成誹謗罪一案,管見以為申訴尚無法成立
如k前版主所述 g版友可能構成誣告罪之虞慮
真要申訴結果誰勝誰負,心照不宣,靜待法院判決即可:)
在此也建請(m大)保留相關證據,並連絡當初來函要求你做出裁決的板友
以上是小弟的小小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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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9-03-28T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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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09-03-28T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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