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到法院判決離婚、須要那些程序、資料 - 工作
By Odelette
at 2011-02-23T00:00
at 2011-02-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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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先生、長期有酗酒的習慣、也都一直有在工作、但最近發現他的身體又來又差、肝指數也一直在升高、工作常請假、我也帶他去看醫生、戒酒門診也去看過了、醫生也建議他要戒酒、但他都無法真正將酒戒掉、三、五天沒喝、事後又發現他又喝、我說要離婚他也不當一回事、不簽字、也沒法戒酒、因他喝酒的關係、已影響我跟家人的生活作息、他是沒有家暴、但有時喝完酒很魯、我念他、不高興也會摔東西、我覺得我的心理已有很大的傷害、有時也會害怕看見他、怕去面對他、如果我想要去法院申請離婚、我有三個小孩、我要三個小孩的監護權、因小孩看見爸爸也會害怕、也無法給小孩正常的環境長大、我該要有那些程序、要如何辦理、有須那些證明嗎、如醫生的診斷書什麼之類的嗎!謝謝大家
All Comments
By Leila
at 2011-02-23T20:31
at 2011-02-23T20:31
所謂的家暴包括:
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虐待:鞭、毆、捶、踢、踹、推、拉、甩、扯、摑、抓、咬、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刀械或槍枝及其他器械攻擊受虐者。(二)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迫害、恐嚇,企圖控制受虐者。例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受虐者,恫嚇、威脅殺害受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字經之類的侮辱,或是不斷的用不堪的言語羞辱對方,次數也可能很頻繁,對外散播不實謠言--指對方有外遇行為等。(三)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受虐者等足引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恐嚇要做出對其不利的行為、恐嚇要一起死,或威脅要傷害子女等等,造成被害人身心的恐懼。或者一直用電話搖控對方行蹤,限制對方行動,要對方隨時回報行蹤、打電話騷擾等。不給生活費、不斷的要錢,不讓對方出去工作等。(四)性虐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行為、強迫性幻想、強迫受虐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夫妻之間雖有履行同居義務,但同居義務不等於做愛的義務,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老婆跟你做愛是義務啊!而且小心觸法,這驗傷是驗得出來的。
(注意:被害人到醫院去驗傷時,若是肉眼��
By Brianna
at 2011-02-26T04:12
at 2011-02-26T04:12
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民眾看完上列幾點事由,
有看到哪一點是「分居達多久即可訴請離婚」嗎?只是一般若碰到夫妻一方拋妻(夫)棄子這種狀況,本人會建議兩種方法:
(一)先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待獲得勝訴判決後,另一方仍不回來履行同居義務;此時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訴請判決離婚,通常這種方法離婚成功機率很大。(二)直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但這種方法有點靠運氣,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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