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如何合法資遣休完育嬰假員工? - 工作Irma · 2013-02-0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1.法律規定的產假已經給休了2.法律規定的育嬰假6個月已經給休了3.目前公司真的沒有職位给這位員工4.難道要她來公司呆坐一個月(周)後,再開始預告資遣的動作?5.請教大家如何在合情合理情況下,資遣此員工的方法?工作All CommentsYedda2013-02-09小莎大師所講的著重於"不能拒絕復職";我來說合法的資遣:既然您該給的休假都給了,現在沒有合適的職位,而您也願意合法的資遣,這就一點問題都沒有了:您可以依『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這個因素於該員工”復職的三十日前”通知該員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這樣就合情合理又合法了。資遣費的計算:舊制勞基法(94-6-30前):當勞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一個月平均�Andrew2013-02-09法律規定勞方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而申請復職時,資方沒有保障其原職務之義務。換言之,勞方無權主張維持原職務但因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生存權你所面臨的困擾,資遣未必是唯一選擇,你也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二項於接到【申請復職】之日30天內以書面指派不低於18,780元月薪(應該以接近或優於原薪為宜)的「新職務(未必是必須原來職類或職位)」就已經合法派職了至於她不接受「新派職務」所生爭議之處理也未必絕對須給于��Lucy2013-02-10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100年01月05日修正)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Related PostsVBA~工作表的段落交集數字~依條件標示指定底色。我朋友是整公司唯一沒收到老闆發出的紅包?!?!?國民年金欠繳單親媽媽什麼都沒有該怎麼辦女友被前男友劈腿傷的很重始終無法釋懷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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