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懂責任制的定義 - 加班
By Hazel
at 2012-11-24T12:30
at 2012-11-24T12:3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ing9090 (小Lanus)》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有先搜尋[/責任]
: 並仔細看了一番,這是小弟的現況:
: 23K
: 隔周休
: 上班0820
: 下班1830
: 午休1200-1330
: 以上為公司所制定的標準,可是實際上為:
: 0820準時上班,遲到過一分鐘,滿四次,扣全勤1000元(0824直接扣)
: 1830雖是公司制定下班時間,但下班時間都是在1930~2000
: 這1~1.5小時不算加班,且並不是為了自己的業務,而是公司加長工時,
: 最後半小時必須幫公司收拾打烊後才可以打卡下班,
: 而午休也必須忙到接近1300才可以午休
: 這樣子有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工時嗎?
: 小弟本身有四年的工作經驗,之前都沒有過這種責任制工作,
: 每天下班回到家就可以睡了,根本沒有時間其餘可言,
: 請問這問資方在此案有違法嗎?
: 感謝各位觀閱
責任制的內容要回歸法律上的定義
這定義在勞基法已經有了
基本內容來自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
健康及福祉。
這其中第一項的責任制人員這名稱看起來很怪異,以前似乎沒這名字,得查一下
是不是修法時偷偷塞進去的
關於這條的已有的解釋,當年是這樣子的:
至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等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增訂,
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但以現下一堆人魚目混珠、擴大亂解釋,讓勞基法中的定義變的混淆不清
基本上這種複雜解釋的工作....是得回歸到憲法的解釋下才能有定案
至於勞委會?
現在的某睡覺市長任主委期間還引進創立了派遣制,你說裡面的人素質?
--當年有個認識的超慘,美其名拿2.6萬,一被抽剩不到兩萬,還月月!
解釋法律? 別鬧了好嗎? 行政權不依法行政,為害憲政體制和人權哩!
所謂的加長工時等都是屁話!
都是一堆鬼人資還有該死的慣老闆自己胡扯而來的
黃才昱對這東西的文章是這樣說的:
....首先,是不是責任制人員,要依政府公布勞基法第八十四
條之一特殊工作人員第一款「……責任制人員」為準,當然要
受同法限制。若是責任制專業人員,還要經過另外兩種程序,
第一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第
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
再來是其責任額是不是訂得合情合理,以致大部分勞工都達不
到而必須留下來加班,最最重要的是,是否雇主有違反法令,
強制勞動之嫌疑,如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
威脅、拘禁或其他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或勞基法第
四十二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雇主若違反了法
律,那就要準備接受刑事處分。
....目前勞基法仍然是用「工時」認定加班,超過正常工時,
仍要給加班費,不要以為責任制人員就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加班
費等規定(其實還是適用),雇主要對這些人行使管理權時,
涉及到勞動條件的時候,應更加小心注意。
是阿,發現到了嗎? 責任制規定的是關於工時的問題,不是加班費的問題!
所以,快點蒐集證據吧!
--
: 大家好,小弟有先搜尋[/責任]
: 並仔細看了一番,這是小弟的現況:
: 23K
: 隔周休
: 上班0820
: 下班1830
: 午休1200-1330
: 以上為公司所制定的標準,可是實際上為:
: 0820準時上班,遲到過一分鐘,滿四次,扣全勤1000元(0824直接扣)
: 1830雖是公司制定下班時間,但下班時間都是在1930~2000
: 這1~1.5小時不算加班,且並不是為了自己的業務,而是公司加長工時,
: 最後半小時必須幫公司收拾打烊後才可以打卡下班,
: 而午休也必須忙到接近1300才可以午休
: 這樣子有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工時嗎?
: 小弟本身有四年的工作經驗,之前都沒有過這種責任制工作,
: 每天下班回到家就可以睡了,根本沒有時間其餘可言,
: 請問這問資方在此案有違法嗎?
: 感謝各位觀閱
責任制的內容要回歸法律上的定義
這定義在勞基法已經有了
基本內容來自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
健康及福祉。
這其中第一項的責任制人員這名稱看起來很怪異,以前似乎沒這名字,得查一下
是不是修法時偷偷塞進去的
關於這條的已有的解釋,當年是這樣子的:
至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等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增訂,
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但以現下一堆人魚目混珠、擴大亂解釋,讓勞基法中的定義變的混淆不清
基本上這種複雜解釋的工作....是得回歸到憲法的解釋下才能有定案
至於勞委會?
現在的某睡覺市長任主委期間還引進創立了派遣制,你說裡面的人素質?
--當年有個認識的超慘,美其名拿2.6萬,一被抽剩不到兩萬,還月月!
解釋法律? 別鬧了好嗎? 行政權不依法行政,為害憲政體制和人權哩!
所謂的加長工時等都是屁話!
都是一堆鬼人資還有該死的慣老闆自己胡扯而來的
黃才昱對這東西的文章是這樣說的:
....首先,是不是責任制人員,要依政府公布勞基法第八十四
條之一特殊工作人員第一款「……責任制人員」為準,當然要
受同法限制。若是責任制專業人員,還要經過另外兩種程序,
第一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第
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
再來是其責任額是不是訂得合情合理,以致大部分勞工都達不
到而必須留下來加班,最最重要的是,是否雇主有違反法令,
強制勞動之嫌疑,如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
威脅、拘禁或其他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或勞基法第
四十二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雇主若違反了法
律,那就要準備接受刑事處分。
....目前勞基法仍然是用「工時」認定加班,超過正常工時,
仍要給加班費,不要以為責任制人員就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加班
費等規定(其實還是適用),雇主要對這些人行使管理權時,
涉及到勞動條件的時候,應更加小心注意。
是阿,發現到了嗎? 責任制規定的是關於工時的問題,不是加班費的問題!
所以,快點蒐集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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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2-11-27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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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28T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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