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懂責任制的定義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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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g9090 (小Lanus)》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有先搜尋[/責任]
: 並仔細看了一番,這是小弟的現況:
: 23K
: 隔周休
: 上班0820
: 下班1830
: 午休1200-1330
: 以上為公司所制定的標準,可是實際上為:
: 0820準時上班,遲到過一分鐘,滿四次,扣全勤1000元(0824直接扣)
: 1830雖是公司制定下班時間,但下班時間都是在1930~2000
: 這1~1.5小時不算加班,且並不是為了自己的業務,而是公司加長工時,
: 最後半小時必須幫公司收拾打烊後才可以打卡下班,
: 而午休也必須忙到接近1300才可以午休
: 這樣子有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工時嗎?
: 小弟本身有四年的工作經驗,之前都沒有過這種責任制工作,
: 每天下班回到家就可以睡了,根本沒有時間其餘可言,
: 請問這問資方在此案有違法嗎?
: 感謝各位觀閱


責任制的內容要回歸法律上的定義

這定義在勞基法已經有了

基本內容來自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

健康及福祉。


這其中第一項的責任制人員這名稱看起來很怪異,以前似乎沒這名字,得查一下

是不是修法時偷偷塞進去的


關於這條的已有的解釋,當年是這樣子的:

至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等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增訂,

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但以現下一堆人魚目混珠、擴大亂解釋,讓勞基法中的定義變的混淆不清

基本上這種複雜解釋的工作....是得回歸到憲法的解釋下才能有定案

至於勞委會?

現在的某睡覺市長任主委期間還引進創立了派遣制,你說裡面的人素質?

--當年有個認識的超慘,美其名拿2.6萬,一被抽剩不到兩萬,還月月!

解釋法律? 別鬧了好嗎? 行政權不依法行政,為害憲政體制和人權哩!


所謂的加長工時等都是屁話!

都是一堆鬼人資還有該死的慣老闆自己胡扯而來的


黃才昱對這東西的文章是這樣說的:

....首先,是不是責任制人員,要依政府公布勞基法第八十四

條之一特殊工作人員第一款「……責任制人員」為準,當然要

受同法限制。若是責任制專業人員,還要經過另外兩種程序,

第一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第

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

再來是其責任額是不是訂得合情合理,以致大部分勞工都達不

到而必須留下來加班,最最重要的是,是否雇主有違反法令,

強制勞動之嫌疑,如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

威脅、拘禁或其他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或勞基法第

四十二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雇主若違反了法

律,那就要準備接受刑事處分。

....目前勞基法仍然是用「工時」認定加班,超過正常工時,

仍要給加班費,不要以為責任制人員就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加班

費等規定(其實還是適用),雇主要對這些人行使管理權時,

涉及到勞動條件的時候,應更加小心注意。



是阿,發現到了嗎? 責任制規定的是關於工時的問題,不是加班費的問題!


所以,快點蒐集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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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11-27
抓到還不是重罰幾萬 罰的比老闆省的少多了(攤手
Emma avatarEmma2012-11-28
可再延伸勞基法 70條 工作規則
Callum avatarCallum2012-11-29
睡覺市長根本不向表面上的風光,別忘了多少惡果都是他
Susan avatarSusan2012-12-01
種的因得來的!!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12-03
有的這種角色,似乎自己苦過了全世界都欠他,基本上成
了心理有___的傢伙,只有造反出身爾,行政能力?!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2-12-07
Push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12-10
1F正解,才幾個錢,老闆哪放在眼裡,光省下來的就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