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 - 考試
By Elma
at 2020-01-23T12:31
at 2020-01-23T12:3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 並無客觀歸責
: 所以成立傷害罪
: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覺得原po這個問題很有趣,小弟試著回答看看:
一、整理您的疑惑後,應該有三個重點需要釐清:
(一)考試時要用客觀歸責還是相當因果解題?
(二)為什麼客觀歸責寫在構成要件,相當因果論者卻用違法性解決?
(三)兩個理論的關係是什麼?
二、我的想法是這樣
(一)不一定,考試還是看爭點來選擇採何種理論,選擇可以呈現爭點的理論比較恰當。當然如果不放心,我的經驗是用「併此敘明」的方式比較保險。
(二)這個問題涉及到客觀歸責理論是三階層還二階層,一般說「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應該已經在構成要件裡面放入實質違法性的觀點,也就是用形式構成要件以外的角度來對風險做一個容許與否的判斷,例如:容許風險或信賴原則,通說用利益衡量建構法理,而利益衡量就是實質違法性理論會用的;而「注意規範」的目的,你也可以說是21條第1項的「依法令」;另外,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傳統上也是在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以上只是Roxin客觀歸責的判斷架構上比較可能混淆一小部分。
可以這麼說,這種論罪上的差異是客觀歸責自己必須解決的問題,考試老師應該不至於要求學生釐清。
(三)兩者都是修正條件理論而來,都必須先經過條件因果的篩選,而風險的製造與實現,其實也是在進行相當性的判斷(做這件事有沒有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而製造的風險一般來說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有多高?有沒有逾越規範設定的界限?),只是說理上採的標準不一樣,然後客觀歸責比早期的相當因果發展出一套更細緻的判準。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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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 並無客觀歸責
: 所以成立傷害罪
: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覺得原po這個問題很有趣,小弟試著回答看看:
一、整理您的疑惑後,應該有三個重點需要釐清:
(一)考試時要用客觀歸責還是相當因果解題?
(二)為什麼客觀歸責寫在構成要件,相當因果論者卻用違法性解決?
(三)兩個理論的關係是什麼?
二、我的想法是這樣
(一)不一定,考試還是看爭點來選擇採何種理論,選擇可以呈現爭點的理論比較恰當。當然如果不放心,我的經驗是用「併此敘明」的方式比較保險。
(二)這個問題涉及到客觀歸責理論是三階層還二階層,一般說「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應該已經在構成要件裡面放入實質違法性的觀點,也就是用形式構成要件以外的角度來對風險做一個容許與否的判斷,例如:容許風險或信賴原則,通說用利益衡量建構法理,而利益衡量就是實質違法性理論會用的;而「注意規範」的目的,你也可以說是21條第1項的「依法令」;另外,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傳統上也是在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以上只是Roxin客觀歸責的判斷架構上比較可能混淆一小部分。
可以這麼說,這種論罪上的差異是客觀歸責自己必須解決的問題,考試老師應該不至於要求學生釐清。
(三)兩者都是修正條件理論而來,都必須先經過條件因果的篩選,而風險的製造與實現,其實也是在進行相當性的判斷(做這件事有沒有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而製造的風險一般來說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有多高?有沒有逾越規範設定的界限?),只是說理上採的標準不一樣,然後客觀歸責比早期的相當因果發展出一套更細緻的判準。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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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20-01-27T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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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1-27T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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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2-01T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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