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間接故意:毒酒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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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跟大家討論,有認知錯誤的地方還請大家見諒><
錯誤是刑法類型主客觀不一致的的歸納,
大概歸納一下:
1、構成要件階層主客觀不一致,
主觀不法內涵大於客觀不法內涵-->討論未遂
客觀不法內涵大於主觀不法內涵-->討論過失
2、違法性階層主客觀不一致,
主>客 -->誤想防衛、避難
客>主-->偶然防衛、避難
3、罪責、其他刑罰事由也可能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錯誤。

並不是說所有的構成要件主客觀不一致都是打擊、客體錯誤,這兩種只是較常出現在構成
要件主客觀不一致的經典類型,打擊錯誤、客體錯誤,簡單來說就是在構成要件上對主觀
對應原則概念認知不同而有的類型,但這邊內容滿多了懶的打了><
所以我覺得你的想法也是對的阿~~本來構成要件上的錯誤最後就是在討論未遂、過失~~

※ 引述《googleit (googleit)》之銘言:
: 版友們好,近日讀到錯誤,看到這個題目覺得有點問題,所以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 某甲家中名貴洋酒時常遭竊,故在某瓶洋酒中置入足以致死之毒藥。某日竊賊乙
: 利用甲白天上班之時潛入甲家中偷走該瓶毒酒,後轉送給友人丙,丙不久後喝下
: 該酒中毒死亡。(因為題目略嫌冗長,這是大意)
: 參考書上(包括保成解題、撲馬)都寫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法定符合
: 說→不阻卻故意,但是我是覺得,喝酒的人未必是竊賊,這個一般人都能夠預
: 見這種可能性,而且機率不低;是故甲下毒時,應該對於有竊賊外之不特定人
: 因此死亡有間接故意(預見其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直接就成
: 立271I,何必討論是何種錯誤?一直卡在這裡想不通,還請版友們不吝賜教,
: 謝謝。
: (下面是個人心得,版友可不用理會)一直不了解錯誤理論到底有何實益,以殺
: 人為例,客體錯誤:誤B為A槍殺之,在開槍時就是想殺B就是有殺人故意,
: 誤殺應該是動機問題不是故意問題/打擊錯誤:欲槍殺A卻誤中B,就是對A
: 未遂對B(可能)過失或間接故意或無過失,原先的體系似乎本來就能夠解決這
: 些問題,那這些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區別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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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3-02
所以錯誤理論就只是一種「類型化」方便判斷囉?這樣的話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3-04
似乎就比較能夠理解了,因為如果將其視為「學說」的話,
實在難以理解其想填補的空缺為何
Emily avatarEmily2016-03-08
推這篇 錯誤論就是一種類型化的歸納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3-10
易台大也是這樣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