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A男與B女婚姻關係存續中
B女與C男(小王)生下甲
按,釋587,見解
C男(生父)不可以提
「婚生否認之訴」
但,家事事件法67
又規定,法官應闡明
當事人得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這樣子的話
家事事件法第67條不就違反釋字第587號解釋?
而且即使
C男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起訴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勝訴了
也不可以認領甲吧?
這樣C男依
家事事件法第67條
提起這個訴訟
會有訴訟利益嗎?
謝謝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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