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書上看到有關於刑訴第267條的規定: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有
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
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先謝謝各位啦
一位刑訴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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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有
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
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先謝謝各位啦
一位刑訴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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