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半前在前公司有申請幾篇專利,專利發明人是我,但申請人是公司,因已離職一年半,現在有需要使用到這些專利,我的問題有幾點,如下:1.因我總共申請了4篇專利,但公司沒給我任何的發明獎金,聽有些人說,我可以要求前公司補發給我獎金,不然的話我也可以擁有這4篇專利的使用權,是真的嗎?我該有哪些權利或者可要求些什麼嗎?2.因有跟前公司簽競業競止條約5年,有些人說這類的合約只對單方有利,只對單方有利的合約法律是無效的,是真的嗎?3.因我想創業
專利使用及相關權利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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