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精通勞基法的高手 - 工作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9-06-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要請問各位大大一些關於勞工的問題
我日前被一家餐飲公司無預警的裁員 我是打工族
我來敘述一下這家公司的狀況
1.時薪只有90元
2.不供餐、無休息時間
3.薪水延發(一般來說都是5號發可是這家公司卻月中才發)
4.逃漏稅
5.預扣制服費用(需工作滿半年才可退還)
6.無預警裁掉打工族
7.無預警砍掉打工族的工作時數
8.無任何福利、無三節獎金、年終獎金
9.員工因公受傷無任何補貼
請各位大大幫我想想要如何檢舉這家公司
我是因為已經忍受不了這裡種種的不合理
也想為現在正在這家公司裡的員工一點忙
因為實在是太超過了
這家餐飲公司是某知名連鎖火鍋店
請大家幫幫我的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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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09-06-22T06:02
1.時薪只有90元
(案例) [民視] 85度C違法勞基法 時薪低於95元 2008/05/17
全台有三百多家連鎖店的知名咖啡店,居然爆出違反勞基法!不只時薪不到95元,甚至連勞健保都沒有!算一算,一年a走打工族的薪水就高達上千萬!二千多名離職員工忍無可忍,向勞動聯盟投訴,打算尋求法律途徑,討回應有的薪水!
2.不供餐、無休息時間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P.S沒有規定要供餐的,他是請你來工作不是請你來吃飯的,而且第35條是屬於出勞力工作的人比較適用的
3.薪水延發(一般來說都是5號發可是這家公司卻月中才發)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4.逃漏稅
你可以去檢舉他ㄚ~!
5.預扣制服費用(需工作滿半年才可退還)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89-19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
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
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
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
,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87.05.13)
民法 第 247 條 (89.04.26)
6.無預警裁掉打工族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7.無預警砍掉打工族的工作時數
8.無任何福利、無三節獎金、年終獎金
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在規定上是沒有年中這種獎金的, 大多是看老闆心意分點紅包賞紅)
9.員工因公受傷無任何補貼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趁你還在裡面工作時可以去勞工局尋找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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