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就業保險法不懂之處? - 就業Eartha · 2009-02-1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第十六條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1問題:在第二條上,所�就業All CommentsEden2009-02-20補充一下A:的確有很多種補助方式,但不是二者皆可拿~失業時可請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可領提早獎助金,但既然已經『提早就業』那失業給付的資格當然就不符合,所以不論這段期間是找到工作與否,補助您的確都可以拿到,只不過失業就領失業給付,有工作就是提早獎助,不是兩筆都可以拿的。B�Christine2009-02-20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就業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Sarah2009-02-22問題一是的有兩種津貼可以申請,嚴格說起來,除了你說的那兩種還有另外一種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問題二是以剩下來的兩個月的50%計算~~也就是你可以領到一個月的提前就業獎助津貼。問題三應該是要檢附相關資料向勞保局申請。以上希望可以幫到你~~...ShowmoreRelated Posts有關提早就業金的請領失業給付,獎勵提早就業津貼、資遣費竹南就業服務站在哪壓短期就業方案要去哪裡查?就業服務中心介紹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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