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就業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的疑問 - 工作Jack · 2007-05-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依照就業服務法第24條(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主管機關對於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負擔家計婦女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我的問��工作就業All CommentsLucy2007-05-27您好,依題示提供:您問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六款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類別的人是哪些人呀?又規定在哪個法規中呢?其規定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95.03.02修正)第第2條第1項第1款: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非自願性離職者。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可點擊網址:http:/Annie2007-05-25九二一震災災民?那不是應該只能算單一天災事變,而只能以「以工代賑」、「公共服務」,或者是「多元就業方案」...等的方案,而成為臨時工作嗎?怎麼能成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的人員類別呀?Related Posts台灣未來就業機會想要找有關社工的就業服務員等相關職務,可是都是一些顧問公司(記帳)就業安定費如何入帳我想請問最近在高雄地區有就業博覽會嗎何謂就業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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