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受傷升請賠償金 - 工作
By Odelette
at 2009-10-23T00:00
at 2009-10-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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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闆工作時從4樓摔下..結果手斷掉~ 請問他可以升請 勞保賠償嗎?
他有住院..
請問要如何升請?
還有該如何查詢團保是否到期了?
他有住院..
請問要如何升請?
還有該如何查詢團保是否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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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Hedy
at 2009-10-25T03:37
at 2009-10-25T03:37
這有幾項必須符合條件
1.他必須有投保勞保且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有效期間
2.必須有事實證據證明他確是因從事職業上的工作中發生,且必須向勞檢所申報職災事故報告
3.必須證明他是雇主兼工作人員(就是雇主兼工人啦)
4.就診時必ˊ!是持勞保的職業傷病就診單去醫院看診
申請手續,持下列證明到所投保的勞保局分局窗口詢問,就有人會指導
1.醫師診斷書
2.醫療費收據
3.身分證、印章、銀行存摺
團保是否到期只要找到該承保的保險公司,打˙電話去告知保單號碼就可查到啦
By Agnes
at 2009-10-27T15:06
at 2009-10-27T15:06
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可以投保勞保
如果他有投保勞保 ,當然可以請領勞保給付(職災給付),
一般人,如果因為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
萬一員工受到『職業傷害』可以求雇主賠償,雇主沒有賠償,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只能以最低投保薪資請領),, 勞保局會轉向雇主求償並罰款。
但如果沒投保受傷的是雇主(老闆)~~他還要去向勞保局申請給付~~讓勞保局來罰他嗎~~
有投保勞保申請職災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vCUQzMXcRk%3d
By Connor
at 2009-10-25T08:04
at 2009-10-25T08:04
職業災害的發生通常涉及許多因素,包括工作環境,工作條件或職場安全設施等;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如果是因為雇主沒有盡到照顧勞工的責任,或者是因為不當的要求時,雇主就必須負起一切責任。依現行法令規定,當雇主有過失時,就必須負以下責任:一、刑事責任:(追訴權半年內有效)1、民法一八四條:侵權行為。2、民法二八四條:業務上之過失傷害。3、勞工安全衛生法有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的規定。二、民事賠償:(追訴期兩年內有效)受傷:1、民法一九三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等之損害賠償。2、民法一九三條:其他增加生活上的必要費用。3、民法一九五條:精神賠償。死亡:1、民法一九二條:撫養費用。2、民法一九二條:喪葬費用。4、民法一九四條:精神賠償。三、勞基法補償責任:1、勞基法第五十九條:醫勞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2、勞基法第十三條:勞工因工作傷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四、職災勞工保護法:1、職保法第七條:職業災害發生時,過失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2、職保法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依勞動檢查法得進入勞工工作場所檢查。3、職保法第二十四條:受害勞工無法繼續擔負原有工作或無法安排適當工作,可自請終止勞動契約,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4、職保法第二十九條:職業災害認定期間不得解僱勞工。
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中輪調在校期間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四勞動三字第一二五六六七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本案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又輪調回校,其在校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
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九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台北市勞工局並呼籲,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有法令相關問題,或需要時協助,可電洽第五科(02)2597-8935,或進入勞動檢查處網站(doli.Taipei.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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