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是一年一簽...
違約需付6萬元
到今年7月又要面臨續約的問題...
我很想繼續工作...我已經做了5年了
但是我年底想準備懷孕...<又不能簽半年>...
可是因為我第一胎子宮頸閉鎖不全引產了...
醫生說下一次懷孕要動手術縫起來..
我在網路上看有這樣的孕婦都需要臥床安胎..
所以想請問一下??
1.如果因為懷孕須要臥床安胎而提早離職算違約嗎??要支付6萬元?
2.安胎假適用簽約的工作嗎??
違約需付6萬元
到今年7月又要面臨續約的問題...
我很想繼續工作...我已經做了5年了
但是我年底想準備懷孕...<又不能簽半年>...
可是因為我第一胎子宮頸閉鎖不全引產了...
醫生說下一次懷孕要動手術縫起來..
我在網路上看有這樣的孕婦都需要臥床安胎..
所以想請問一下??
1.如果因為懷孕須要臥床安胎而提早離職算違約嗎??要支付6萬元?
2.安胎假適用簽約的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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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規定30日內可領半薪,不影響年度考績、全勤紀錄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關女工懷孕期間安胎應如何請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臺勞動三字第121197號函:「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病假]
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又同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1.如果因為懷孕須要臥床安胎而提早離職算違約嗎??要支付6萬元?
申請安胎假並不需要要離職,所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