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離職老闆放話要向我求償~贈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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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1在某外島水電監造工作(我是該工地第八任監工),發現到現場各種品質文件短缺(承包商應提供的文件)但是承商工程款卻領的差不多了!與工程會規定不符。而向公司反應不是無下文就是土木的監工會出面來替水電的承包商講話!我完全被架空~在多日思慮之後在8/7以E-mail向公司(在台灣本島)提出離職申請書而於8/11當日搭船返台抵台後即有在台的同事告知老闆說以E-mail提出且非公司正式離職單故不算數算我不告而別要算曠職將發存證信函向我求償!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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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09-08-15
民法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這段話相當相當重要,意思為,既然離職訊息已傳達,且您也表述其意思,相對人(即貴公司主管)已經了解,其效力已生效,不因意思傳達的方式而有不同(不論是電話、電子郵件)。在民法上便是站的住腳,請保留傳達訊息的電子郵件既然意思已經傳達,就回到勞基法1.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不需預告,勞基法亦無有要求勞工需善盡交接的義務,但與雇主有另訂賠償契約因離職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