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遣散費(急) - 工作
By Charlotte
at 2010-01-17T00:00
at 2010-01-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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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些日子突然被資遣,理由因為我在職身分到求職網站找工作而把我資遣,說我背叛公司,但在職保證書只有載明離職半年或一年(我有點忘記了)不得從事相關工作,並無約聘年限,因為我是工讀生。
我相信每個人都選擇自己工作的權利,在職身分為何不能另謀出路?找工作犯法了嗎??而且我只是投履歷的狀態,只是有想法要為自己的未來做打算,求職公司通知面試的電話也尚未接到,我並不是不聲不響的離職,也不是馬上要離職,就算要離職我也會按照在職保證書上的''提前半個月告知'';投履歷到同樣的工作行業是正常的吧?他們便認定我背叛公司,說我背叛的定義實在是很遷強,而且以這樣的理由把我資遣我也沒有辦法接受,還跟我大小聲說上班摸魚之類的話,(借問,哪個員工上班不會摸魚?)至少我把分內工作完成才去做其他的事情。
在職一年半,向公司要求遣散費不成並且未幫工讀生加保勞健保,連個最基本的團保都沒有,因為我們必須要常常外出調貨或調店,油錢沒有補貼那就算了,如果上班時間在外面出車禍是誰要負責?之前我們公司有員工在上班途中出車禍腳骨折,老闆怪員工騎車不小心,員工住院,上級連去探視都沒有,只有叫員工去醫院看一下那位車禍的員工的狀況,當然,那位員工也沒有在這裡工作了。
我回店家拿取我的薪水一併要求遣散費,他們態度極度惡劣趕我走,叫我不要在那邊影響他們員工上班。且直接跟我說,工讀生沒遣散費,我背叛公司哪來的資格跟他要遣散費?
這裡想要請教專業的大大,根據我的情形,該如何申訴?
越詳細越好~
遣費費及未加保勞健保的部分,若店家執意不給遣散費,有管道可以申訴嗎?
有人跟我說直接爆料記者,但我不想把事情搞得太複雜。
我相信每個人都選擇自己工作的權利,在職身分為何不能另謀出路?找工作犯法了嗎??而且我只是投履歷的狀態,只是有想法要為自己的未來做打算,求職公司通知面試的電話也尚未接到,我並不是不聲不響的離職,也不是馬上要離職,就算要離職我也會按照在職保證書上的''提前半個月告知'';投履歷到同樣的工作行業是正常的吧?他們便認定我背叛公司,說我背叛的定義實在是很遷強,而且以這樣的理由把我資遣我也沒有辦法接受,還跟我大小聲說上班摸魚之類的話,(借問,哪個員工上班不會摸魚?)至少我把分內工作完成才去做其他的事情。
在職一年半,向公司要求遣散費不成並且未幫工讀生加保勞健保,連個最基本的團保都沒有,因為我們必須要常常外出調貨或調店,油錢沒有補貼那就算了,如果上班時間在外面出車禍是誰要負責?之前我們公司有員工在上班途中出車禍腳骨折,老闆怪員工騎車不小心,員工住院,上級連去探視都沒有,只有叫員工去醫院看一下那位車禍的員工的狀況,當然,那位員工也沒有在這裡工作了。
我回店家拿取我的薪水一併要求遣散費,他們態度極度惡劣趕我走,叫我不要在那邊影響他們員工上班。且直接跟我說,工讀生沒遣散費,我背叛公司哪來的資格跟他要遣散費?
這裡想要請教專業的大大,根據我的情形,該如何申訴?
越詳細越好~
遣費費及未加保勞健保的部分,若店家執意不給遣散費,有管道可以申訴嗎?
有人跟我說直接爆料記者,但我不想把事情搞得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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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0-01-19T12:22
at 2010-01-19T12:22
1.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 ,不適用該法行業,可參照該法辦理。
2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
3.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1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族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一)凡公、民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每月薪資扣0.5%)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二)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是以,工讀生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他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勞動一字第○九二○○一一○三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申訴之方法)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第 48 條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受理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
起七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
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第 49 條 (其他不利處分之意義)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係指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
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服務中心電話:02-85902567
By I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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