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打工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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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店裡面當工讀生早中晚一直工作休息1小時我想跟他請辭呈他說2個禮拜後才會生效但是我根本熬不過2小時我做了1個禮拜真的好辛苦他說2禮拜才讓我走人合約書上寫說:曠職3日直接被開除曠職1日扣1000元我算過了我工作7天總共賺了8千多假如我曠職3天扣我3000元我賺5000元我可以用這種方式嗎?問題1:我可以用這種方式嗎?問題2:每個月7號拿錢我7/7號那天他會不會給我5000元還是不會給我?我只工作7天我怕我7/7號那天他不給我之前的工資...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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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ah avatarDinah2012-06-09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同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7)台勞動二字第14423號函:依勞動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