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法律系學生要被綁在準備考試嗎? - 考試
By Caitlin
at 2018-02-02T09:23
at 2018-02-02T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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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同受律師考試所苦的廖元豪老師,終於替廣大苦難考生們發出不平之鳴!
在台灣,每年有這麼多學校,產出這麼多法律系畢業生,
結果在現在考試制度的保護下,上榜機會幾乎被四大(政、東、北、台)霸佔
其他學校甚至可能一年都不見得有一個上榜生
如此畸形的考試制度,卻還要把門變得更窄,根本是殘害國家幼苗的行徑!
為什麼不能讓各個大學法律系學生,都能擁有同等上榜的機會呢?!
http://www.storm.mg/article/393647
台灣的律師錄取率一向採取嚴格標準,即使在考選部前任董部長的努力下,也只提升到
10%左右。而司法官或其他法律相關的證照考試,錄取率更低。結果就是,每年全國法律
系畢業生,能從事有證照或公務員資格法律工作的人,大約也不會超過20%。也就是說,
法律教育培養出來的畢業生,有八成無法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無論怎麼看,這都是一個非
常浪費資源的現象。而考選部現在卻不顧各界反對,毅然決定要把門檻變得更嚴格。作為
一個大學法律系教師,看著學生們努力卻沒有出路,同時又看著台灣明明欠缺法律人才卻
又不要律師,真是無限感慨。
法律教育應該是一種專門職業人員的培養教育,而不是一種通識教育。它與醫學教育類似
,預設進入這個系所的人,將來都要從事特定行業。所以在大學教育時期,就該致力於涵
化這門行業的專業倫理與價值,培養學生在典範內批判思考與實務操作的能力,並且以大
量的實習時數,讓實務與學術相結合。畢業之後,這個科系的人既然經過嚴格的職業訓練
,應該大部分都能投入這個職業。在這種「專門職業訓練」的模式下,學校教師應該嚴格
要求甚至大量淘汰不合格的學生;教育內容應該要與實務操作相結合,使每個學生都能嫻
熟搜尋、分析、研究實務的法律問題;畢業前的實習應該是學生們最在乎的訓練,因為那
很可能影響了學生將來能否找到好的工作機會;律師事務所或各公司的法務部門也會樂意
讓法律系學生來實習或見習,以便提早「訂下」優秀有潛力的學生。
但現在這個理想的圖像,在「低錄取率」之下根本就無法實現。以我在歷期「律師職前訓
練」授課的經驗來看,四所法律系畢業生(政大、東吳、台大,與台北大)佔了絕大部分
的律師名額—相信在其他考試也差不多—而其他學校的畢業生加起來也遠遠不及這四所,
甚至有些學校的法律系可能一年連一個考上的應屆生也沒有!在這麼低的錄取率下,「四
校以外」的法律系學生連「從事法律職業」的企圖心都很低。而前端「四校」的法律系學
生也滿腦子只關心「能不能通過考試」。結果呢,要嘛是不在乎學校的教學與成績;要嘛
是只急著學習「考試用」的知識,而非實務或學術。許多學生覺得,學校教育與實習,除
了「文憑」外,都跟我的前途無關—因為考不上的話,再好的理論或實務,都是廢話。我
尊敬的已故恩師法治斌教授就曾感嘆,法律系學生考上前惶惶然不知所措,考不上就如同
喪家之犬,考上了則驕其妻妾。不少律師怪罪學校沒把學生教好,「實務上不好用」。這
是吾等大學教師要檢討之處。可是,律師大德們,在這種考試制度下,很難教啊!
於是就產生了最壞的結果:法律系學生對學術與實務訓練都沒興趣,卻汲汲營營於補習或
準備考試的讀書小組。學校裡最「認真」的學生,對學術、批判、司法實務訓練,都興趣
缺缺—他們僅對「考試」認真而已。偏偏錄取率越低,這種學生的「理性」思考就對他們
越有利。最後,能通過低門檻錄取率的考生,恐怕也不一定就是最有能力當律師、司法人
員、法制人員的人才。
相信法律系教授、律師、司法人員、法制人員,或各公司的法務人員,都非常瞭解一件事
:「考試用」知識與「實務用」知識,天差地遠,甚至相互牴觸。大規模考試有其本質限
制,它只能做基本門檻的篩選,而無法具有細緻的鑑別力。它不容易考出「分析複雜問題
」的能力,也很難測試出「聽了客戶陳述就抓出重點」的本事,更不能保證考試高分的人
具有搜尋資料「把不懂的弄懂」之實力。
支持降低律師錄取門檻的人,會強調現在律師已經「太多了」。就如蔡部長所云:「市場
消化不了這麼多律師,律師界哀鴻遍野、流浪律師日增,已成國安問題」。然而,考選部
是否曾做過真正的實證研究,證明我們的「市場」需要多少律師?現在真的「消化不了」
?事實上,台灣社會對法律專業的需求非常高,重點恐怕是要設計一套機制,讓公私部門
把「法律」當成決策或行為「前」的一個必要考慮,而非只有在面臨訴訟時才想要找律師
。試想,全國各機關學校,都有政風、人事、總務、會計,為何卻沒有將法制人員(政府
律師)當成必要配置?各公司都有會計、人資,卻未必有法務部門。如果在各種制度中,
將「內部法律審核」當成究責或審核的一環,那法律實務工作者的需求量難道還少了嗎?
多少公司或學校,一個法規或契約都寫不出來,這像話嗎?一個法治國家,凡事考慮法律
,天經地義。怎麼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對法律的想像還只是「訴訟」,而且還加上傳統
「訟則凶」的落後想法?
就算考選部真的能證明律師「太多了」,也未必該用考試來當篩選門檻。第一種因應方法
是從市場角度來看問題,讓拿到律師執照的人,自行瞭解法律行業生態,自己找出路—民
刑事訴訟市場太小,那難道不能從事其他法律工作嗎?國家並沒有義務擔保人人當律師又
有錢可賺,但是把「資格考」門檻升高,限制人民的工作機會,正當性就比較可疑。另一
種因應方式則是從前端控制法律系所的數量—既然市場這麼小,為什麼要開放十倍的人來
就讀?前者是請法律系畢業生「個人」為自己負責;後者則是教育部主責事務。無論如何
,八、九成的法律系畢業生「用非所學」,而學校教育無從施力(因為大學總不該為考試
而教學),考上的學生通常又沒有實習經驗與寫狀能力,既不能文又不能武,這樣的局面
擺明了是「多輸」!
相信考選部與其他倡議降低律師錄取率的人,其實也都出於健全律師執業環境的善意考慮
。但如今的法律教育、法律考試,與法律執業,三者切分各自為政的結果,造成的是學生
們花上無數時間投注在無用的考試之學。教育、政府,與實務界,真該好好合作來思考怎
樣做結構性的改變。否則。看著這些學生拼命讀書,追求正義與理性,卻要在這種既不公
平也不理性的泥沼裡打滾,浪費智能與精力,實在不忍。魯迅的《狂人日記》暗指仁義道
德的字縫裡看出來都寫著「吃人」兩字,我們的學生們會不會也感染了這種感覺?—你們
教授部長資深律師們滿口的正義嚨是假,以後我考上後也要吃人!我真的很想喊著魯迅在
這部小說的最後一句話:「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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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每年有這麼多學校,產出這麼多法律系畢業生,
結果在現在考試制度的保護下,上榜機會幾乎被四大(政、東、北、台)霸佔
其他學校甚至可能一年都不見得有一個上榜生
如此畸形的考試制度,卻還要把門變得更窄,根本是殘害國家幼苗的行徑!
為什麼不能讓各個大學法律系學生,都能擁有同等上榜的機會呢?!
http://www.storm.mg/article/393647
台灣的律師錄取率一向採取嚴格標準,即使在考選部前任董部長的努力下,也只提升到
10%左右。而司法官或其他法律相關的證照考試,錄取率更低。結果就是,每年全國法律
系畢業生,能從事有證照或公務員資格法律工作的人,大約也不會超過20%。也就是說,
法律教育培養出來的畢業生,有八成無法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無論怎麼看,這都是一個非
常浪費資源的現象。而考選部現在卻不顧各界反對,毅然決定要把門檻變得更嚴格。作為
一個大學法律系教師,看著學生們努力卻沒有出路,同時又看著台灣明明欠缺法律人才卻
又不要律師,真是無限感慨。
法律教育應該是一種專門職業人員的培養教育,而不是一種通識教育。它與醫學教育類似
,預設進入這個系所的人,將來都要從事特定行業。所以在大學教育時期,就該致力於涵
化這門行業的專業倫理與價值,培養學生在典範內批判思考與實務操作的能力,並且以大
量的實習時數,讓實務與學術相結合。畢業之後,這個科系的人既然經過嚴格的職業訓練
,應該大部分都能投入這個職業。在這種「專門職業訓練」的模式下,學校教師應該嚴格
要求甚至大量淘汰不合格的學生;教育內容應該要與實務操作相結合,使每個學生都能嫻
熟搜尋、分析、研究實務的法律問題;畢業前的實習應該是學生們最在乎的訓練,因為那
很可能影響了學生將來能否找到好的工作機會;律師事務所或各公司的法務部門也會樂意
讓法律系學生來實習或見習,以便提早「訂下」優秀有潛力的學生。
但現在這個理想的圖像,在「低錄取率」之下根本就無法實現。以我在歷期「律師職前訓
練」授課的經驗來看,四所法律系畢業生(政大、東吳、台大,與台北大)佔了絕大部分
的律師名額—相信在其他考試也差不多—而其他學校的畢業生加起來也遠遠不及這四所,
甚至有些學校的法律系可能一年連一個考上的應屆生也沒有!在這麼低的錄取率下,「四
校以外」的法律系學生連「從事法律職業」的企圖心都很低。而前端「四校」的法律系學
生也滿腦子只關心「能不能通過考試」。結果呢,要嘛是不在乎學校的教學與成績;要嘛
是只急著學習「考試用」的知識,而非實務或學術。許多學生覺得,學校教育與實習,除
了「文憑」外,都跟我的前途無關—因為考不上的話,再好的理論或實務,都是廢話。我
尊敬的已故恩師法治斌教授就曾感嘆,法律系學生考上前惶惶然不知所措,考不上就如同
喪家之犬,考上了則驕其妻妾。不少律師怪罪學校沒把學生教好,「實務上不好用」。這
是吾等大學教師要檢討之處。可是,律師大德們,在這種考試制度下,很難教啊!
於是就產生了最壞的結果:法律系學生對學術與實務訓練都沒興趣,卻汲汲營營於補習或
準備考試的讀書小組。學校裡最「認真」的學生,對學術、批判、司法實務訓練,都興趣
缺缺—他們僅對「考試」認真而已。偏偏錄取率越低,這種學生的「理性」思考就對他們
越有利。最後,能通過低門檻錄取率的考生,恐怕也不一定就是最有能力當律師、司法人
員、法制人員的人才。
相信法律系教授、律師、司法人員、法制人員,或各公司的法務人員,都非常瞭解一件事
:「考試用」知識與「實務用」知識,天差地遠,甚至相互牴觸。大規模考試有其本質限
制,它只能做基本門檻的篩選,而無法具有細緻的鑑別力。它不容易考出「分析複雜問題
」的能力,也很難測試出「聽了客戶陳述就抓出重點」的本事,更不能保證考試高分的人
具有搜尋資料「把不懂的弄懂」之實力。
支持降低律師錄取門檻的人,會強調現在律師已經「太多了」。就如蔡部長所云:「市場
消化不了這麼多律師,律師界哀鴻遍野、流浪律師日增,已成國安問題」。然而,考選部
是否曾做過真正的實證研究,證明我們的「市場」需要多少律師?現在真的「消化不了」
?事實上,台灣社會對法律專業的需求非常高,重點恐怕是要設計一套機制,讓公私部門
把「法律」當成決策或行為「前」的一個必要考慮,而非只有在面臨訴訟時才想要找律師
。試想,全國各機關學校,都有政風、人事、總務、會計,為何卻沒有將法制人員(政府
律師)當成必要配置?各公司都有會計、人資,卻未必有法務部門。如果在各種制度中,
將「內部法律審核」當成究責或審核的一環,那法律實務工作者的需求量難道還少了嗎?
多少公司或學校,一個法規或契約都寫不出來,這像話嗎?一個法治國家,凡事考慮法律
,天經地義。怎麼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對法律的想像還只是「訴訟」,而且還加上傳統
「訟則凶」的落後想法?
就算考選部真的能證明律師「太多了」,也未必該用考試來當篩選門檻。第一種因應方法
是從市場角度來看問題,讓拿到律師執照的人,自行瞭解法律行業生態,自己找出路—民
刑事訴訟市場太小,那難道不能從事其他法律工作嗎?國家並沒有義務擔保人人當律師又
有錢可賺,但是把「資格考」門檻升高,限制人民的工作機會,正當性就比較可疑。另一
種因應方式則是從前端控制法律系所的數量—既然市場這麼小,為什麼要開放十倍的人來
就讀?前者是請法律系畢業生「個人」為自己負責;後者則是教育部主責事務。無論如何
,八、九成的法律系畢業生「用非所學」,而學校教育無從施力(因為大學總不該為考試
而教學),考上的學生通常又沒有實習經驗與寫狀能力,既不能文又不能武,這樣的局面
擺明了是「多輸」!
相信考選部與其他倡議降低律師錄取率的人,其實也都出於健全律師執業環境的善意考慮
。但如今的法律教育、法律考試,與法律執業,三者切分各自為政的結果,造成的是學生
們花上無數時間投注在無用的考試之學。教育、政府,與實務界,真該好好合作來思考怎
樣做結構性的改變。否則。看著這些學生拼命讀書,追求正義與理性,卻要在這種既不公
平也不理性的泥沼裡打滾,浪費智能與精力,實在不忍。魯迅的《狂人日記》暗指仁義道
德的字縫裡看出來都寫著「吃人」兩字,我們的學生們會不會也感染了這種感覺?—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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