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107鐵特民法繼承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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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d78922 (詹包包)》 之銘言:
:  
: 此題是以107鐵特運輸員級民法題目所延伸,希望有繼承神手能解惑。
:  
: 甲有老婆乙跟女兒丙和兒子丁,
: 丙有子A、丁有兩個兒子B跟C。
:  
: 丙跟丁在甲死亡前已死亡。
:  
: 請問一下應繼分是如何分配?
:  
: 我的想法
: 丙、丁已死,故一等血親卑親屬全滅,直接由二等血親卑親屬繼承,無需代位繼承。
: A、B、C以本位繼承
: 所以是乙、A、B、C各1/4
:  
: 其他考生的想法
: A代位丙
: B、C代位丁
: 所以是乙1/3、A1/3、B1/6、D1/6
:  
: 不知道那個想法才是正確的,麻煩民法高手提點小弟,感謝。
:  
:  
:  
:  

原po 的解法會規避掉爭點,把兩個層次的問題混淆了

以下詳述:


1. 首先,丙丁於甲死亡前死亡,完全合於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所以依然必須引出1140的條文


2. 接下來才討論,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全滅的問題

這個情況下有個超級重大的爭點,也就是應繼分怎麼計算的問題。

正確解法應該分列兩說,然後採擇其一

a. 本位繼承說

繼承人為乙、a、b、c,依1144條的邏輯,均分,每人各1/4

本說就是原po的答案,理由也就是原po的理由,即民法1139條。

換言之,孫子依1138條本來就有繼承權,乃其固有權利,只是受1139條親等近者優先的限制
而已。

而既然無親等更近的兒子輩存在,孫子輩的權利當然不再受到任何限制。所以回歸1144條的
邏輯,與配偶均分。


b. 代位繼承說

亦即原po文中所述其他考生的解法。

財產分三分,乙1/3,A1/3,BC各1/6

本說的理由在於保障生存的弱勢配偶,使財產分配不致於悖離其最初的期待。


實務目前尚無定論,學說上,林秀雄老師贊成後說,因為認為1144條不足評價配偶他方對婚
姻生活的貢獻,所以特別允許夫妻一方死亡,也成為1030-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事由。

那麼根本之道,正應該是更公平的賦予配偶相應的繼承權。所以代位繼承說可採。


差不多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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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8-06-12
推~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6-15
實務上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民事類提案
第八號之多數說也是代位繼承說,供參考~
Lily avatarLily2018-06-17
推~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