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考試
By Odelette
at 2013-07-16T20:53
at 2013-07-16T20: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引述《Apatetic ( )》之銘言:
: : 標題: [課業] 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 時間: Mon Jul 15 23:55:54 2013
: : 黑道大哥甲(50歲)以優越意思支配力,脅迫小弟乙(22歲)對丙女(20歲)性侵,
: : 小弟乙心中雖不願,但不敢不從,便用手指插入丙女下體性侵;丙女反抗,踢傷小弟乙之
: : 下體成重傷。
: : 請問:
: : 1.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呢?大哥甲成立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嗎?或是強制性交罪
: : 的教唆犯?
: 強制性交罪非己手犯
: 大哥應該是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
: : 2.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嗎?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與否是否影響
: : 大哥甲該當之罪?
: 小弟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 因為我認為生命法益是所有個人法益存在的前提
: 利益係無限大 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生命法益是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無限
: 具有本質再本質再本質.. 核心再核心再核心..的性質
: 以上均無限 謝謝
: 沒有命 哪來尊嚴?
: 所以生命法益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有學者說性自主 或XX自主涉及人性尊嚴的本質核心等等
: 所以不能 為保全生命法益而犧牲性自主云云
: 以上邏輯成立的話 強姦犯應該可以判死刑才對 至少上限也要來個無期徒刑
: 但實際上在立法者心中 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明顯遠高於性自主法益
: 所以殺人罪 有死刑 無期徒刑 十年以上
: 強制性交罪是 十年以下
: 差很大喔
我覺得不能光用刑度來判斷法益的輕重
依刑度來看
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 殺人(生命)
竊盜(財產) > 傷害(身體)
擄人勒贖(財產+自由) = 殺人(生命)
先單純就實質法益侵害來看,不要管對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或行為人的法敵對意思
這樣用刑度判斷我是覺得怪怪的.....
: 至於主張避難行為要有行為相當性的學者
: 我認為是多此一舉
: 因為利益衡量時 決定利益高低 本身就帶有社會倫理或法秩序的或社會大眾評價在內
: 不用為了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再重複審查
: : 3.丙女成立重傷罪嗎?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小弟乙主張緊急避難成立與否是
: : 否會影響丙女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成立?
: 丙女能不能成立重傷罪?
: 雖然丙女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 但是有些學者忘了一個很重要之點
: 丙其實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
: 並非丙一定要承受乙的攻擊
: 所以也沒有學者所說什麼對丙很不公平 要默默承受的事情
: 重大身體法益和性自主法益 誰高誰低呢?
: 278刑度高於221 看來立法者認為重大身體法益略優於性自主法益
: 而且我認為 踢小弟弟就算了 為什麼要踢成重傷呢
: 乙永久性遭受到性自主權本質核心重要內容不能或難以行使呢!
: 比丙一時性的性自主權侵害嚴重多了
: 因此丙不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係避難過當
: 對於有些學者一方面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卻又容許乙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 免除罪責
: 我不得不說 這是一個鴕鳥的作法
: 因為如果一般社會大眾站在乙的立場 還是會去侵害丙的話
: 那麼表示乙的行為應是符合社會評價和法秩序的
: 學者心中一定也認為自己站在乙的立場還是會這樣做
: 處罰乙 很可憐
: 所以才會提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看法
: 因此 乙的衝突應該在不法解決 而非罪責
: 不是一面否定乙的緊急避難 一面又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 直接大方承認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是更好嗎?
: 不用卡在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這一塊
: 忘記生命才是人性尊嚴最最最重要的內涵
我覺得這要視個人認為的可避難界限到哪裡
如果太低就會和正當防衛混淆,如果太高又會失去其意義
本來危難降臨時,自己就只能自認倒楣,生活在這個世界本來就有風險
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立法者立緊急避難的目的就是在想說可以例外保全更重大的法益而將危難轉移
如果沒這個必要本來就要自己吞了,沒道理要別人幫你吞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危難轉來轉去會只剩最弱勢的人吞
而期待可能性要以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有減免或免除的必要,這比較屬於訴訟答辯的部分
譬如甲可能只是嚇嚇乙,又或者是乙其實有武器可以反抗甲
--
: ※ 引述《Apatetic ( )》之銘言:
: : 標題: [課業] 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 時間: Mon Jul 15 23:55:54 2013
: : 黑道大哥甲(50歲)以優越意思支配力,脅迫小弟乙(22歲)對丙女(20歲)性侵,
: : 小弟乙心中雖不願,但不敢不從,便用手指插入丙女下體性侵;丙女反抗,踢傷小弟乙之
: : 下體成重傷。
: : 請問:
: : 1.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呢?大哥甲成立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嗎?或是強制性交罪
: : 的教唆犯?
: 強制性交罪非己手犯
: 大哥應該是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
: : 2.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嗎?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與否是否影響
: : 大哥甲該當之罪?
: 小弟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 因為我認為生命法益是所有個人法益存在的前提
: 利益係無限大 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生命法益是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無限
: 具有本質再本質再本質.. 核心再核心再核心..的性質
: 以上均無限 謝謝
: 沒有命 哪來尊嚴?
: 所以生命法益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有學者說性自主 或XX自主涉及人性尊嚴的本質核心等等
: 所以不能 為保全生命法益而犧牲性自主云云
: 以上邏輯成立的話 強姦犯應該可以判死刑才對 至少上限也要來個無期徒刑
: 但實際上在立法者心中 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明顯遠高於性自主法益
: 所以殺人罪 有死刑 無期徒刑 十年以上
: 強制性交罪是 十年以下
: 差很大喔
我覺得不能光用刑度來判斷法益的輕重
依刑度來看
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 殺人(生命)
竊盜(財產) > 傷害(身體)
擄人勒贖(財產+自由) = 殺人(生命)
先單純就實質法益侵害來看,不要管對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或行為人的法敵對意思
這樣用刑度判斷我是覺得怪怪的.....
: 至於主張避難行為要有行為相當性的學者
: 我認為是多此一舉
: 因為利益衡量時 決定利益高低 本身就帶有社會倫理或法秩序的或社會大眾評價在內
: 不用為了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再重複審查
: : 3.丙女成立重傷罪嗎?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小弟乙主張緊急避難成立與否是
: : 否會影響丙女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成立?
: 丙女能不能成立重傷罪?
: 雖然丙女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 但是有些學者忘了一個很重要之點
: 丙其實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
: 並非丙一定要承受乙的攻擊
: 所以也沒有學者所說什麼對丙很不公平 要默默承受的事情
: 重大身體法益和性自主法益 誰高誰低呢?
: 278刑度高於221 看來立法者認為重大身體法益略優於性自主法益
: 而且我認為 踢小弟弟就算了 為什麼要踢成重傷呢
: 乙永久性遭受到性自主權本質核心重要內容不能或難以行使呢!
: 比丙一時性的性自主權侵害嚴重多了
: 因此丙不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係避難過當
: 對於有些學者一方面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卻又容許乙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 免除罪責
: 我不得不說 這是一個鴕鳥的作法
: 因為如果一般社會大眾站在乙的立場 還是會去侵害丙的話
: 那麼表示乙的行為應是符合社會評價和法秩序的
: 學者心中一定也認為自己站在乙的立場還是會這樣做
: 處罰乙 很可憐
: 所以才會提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看法
: 因此 乙的衝突應該在不法解決 而非罪責
: 不是一面否定乙的緊急避難 一面又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 直接大方承認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是更好嗎?
: 不用卡在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這一塊
: 忘記生命才是人性尊嚴最最最重要的內涵
我覺得這要視個人認為的可避難界限到哪裡
如果太低就會和正當防衛混淆,如果太高又會失去其意義
本來危難降臨時,自己就只能自認倒楣,生活在這個世界本來就有風險
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立法者立緊急避難的目的就是在想說可以例外保全更重大的法益而將危難轉移
如果沒這個必要本來就要自己吞了,沒道理要別人幫你吞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危難轉來轉去會只剩最弱勢的人吞
而期待可能性要以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有減免或免除的必要,這比較屬於訴訟答辯的部分
譬如甲可能只是嚇嚇乙,又或者是乙其實有武器可以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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