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考試
By Doris
at 2013-07-17T13:26
at 2013-07-17T13:2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我覺得不能光用刑度來判斷法益的輕重
: : 依刑度來看
: : 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 殺人(生命)
: 強制性交 3年以上10年以下
: 殺人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 所以是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殺人(生命)
: : 竊盜(財產) > 傷害(身體)
: 竊盜 5年以下
: 傷害 3年以下
: 竊盜 比較高有可能是因為 其實竊盜罪有包含少量的自由法益在內
: 更有可能是因為發生頻率比傷害高很多
: 所以立法者為達一般性預防的刑事政策效果定比較高的刑度
: 最有可能是偷一億元 和偷1元都是 竊盜
: 與打傷人 譬如瘀青 相比
: 一般人的感覺 是 1億大於瘀青大於竊盜
: 立法者有預先考慮 竊盜可大可小 所以把刑度上限拉高
: 個案中交給司法者裁量 事實上實務的竊盜犯判刑都蠻低的
: 這裡可也已看到立法者應是採利益權衡而非法益權衡原則
: : 擄人勒贖(財產+自由) = 殺人(生命)
: 擄人勒贖最低是七年以上 殺人最低是10年以上
: 所以殺人>擄人勒贖
: : 先單純就實質法益侵害來看,不要管對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或行為人的法敵對意思
: : 這樣用刑度判斷我是覺得怪怪的.....
: 最大的原因是因為你搞錯刑度和保護了....
: 另外
: 確實是不能光用刑度來看 法益輕重
: 因為條文內 有時候會把罪責要素 和刑事政策考慮進去
: 所以刑度有可能包含其他因素 而非單純的不法要件
: 但是刑度絕對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
: 撇開立法者罪責要素 或特殊考量不談
: 一般來說
: 法益越重要 就代表這個法益對社會秩序安定性影響越大
: 侵害這個法益的行為人人法敵對意思也越高
: 處罰也會越重
: 刑法的目的就是在保護法益
: 是透過刑罰這個手段來達成
: 所保護法益與刑度之間 又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
: 因此法益應該與刑度成正比
: 是以刑度越重 法益理應就越重要
: 尤其兩個法益刑度差距越大
: 越應該將立法者的意思納入考量
: 換句話說 不去看刑度當作法益輕重的標準
: 那法益或利益比較要用什麼當標準呢?
: 有了刑度這個客觀的標準
: 總比漫無邊際 每個人基於自己價值觀各說各話好多了
事實上我是贊成利益權衡法則,我只是利用反舉例來表達我的想法
因為我覺得你用強制性交和殺人罪作法益輕重的比較怪怪的
刑度能參考是沒錯,但只限於參考衡量法益輕重,而非絕對刑度重就代表法益重
如果說立法者認為生命法益無限大於其他法益
那在實際判決綜合考量下221和271有可能只差一天
還有過失致死的刑度會不會過輕呢????
因此我認為立法者在對於法益輕重只是位階的問題而無量的概念
: : 我覺得這要視個人認為的可避難界限到哪裡
: : 如果太低就會和正當防衛混淆,如果太高又會失去其意義
: 不會渾淆阿...要件根本不一樣阿=.=
我的意思是如果可避難界線和可防衛界線相當,"界線"白話一點就是可使用手段而不過當
在可避難條件的適用範圍較寬的情況下,會不會大家都捨正當防衛而一昧的主張緊急避難
我是站在一般人不懂法律的立場下,所容易造成的混淆
: : 本來危難降臨時,自己就只能自認倒楣,生活在這個世界本來就有風險
: : 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 重點不是能不能轉嫁 而是轉嫁的過程中能不能降低危難
: 如果可以把生命法益危難 透不停轉嫁 最後只變成輕微的財產法益危難
: 仍然是法秩序 和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
: 不是一眛的說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 我知道你的看法是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得來的
: 但是看書時要多想想這樣的看法對嗎 是不是和已學的衝突呢?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摟,很抱歉表達能力不好
我只是用一個簡單的概念解釋緊急避難的立法理由,我並沒有說危難不能轉嫁阿....
而是轉嫁要有個合理性,不是單用法益輕重去衡量
這個合理性本來就是要讓社會大眾去做評價,因為是大家允許你這麼做你才能做
如果小弟乙為了保命性侵丙女是合理的,前提是丙女的性自主權和自由法益是極其輕微
不然一樣都是個人法益,只是因為生命法益比較大就可以茲意旺為
那還不如把緊急避難廢掉,直接讓命運決定還比較能讓人接受
我個人是滿不喜歡緊急避難的,除非是那種普世價值非常極端的特例下
所以不可否認我在認定緊急避難時標準會嚴格一點
就拿醫生強迫護士抽血的例子,我就覺的超不合理
第一 病人命危並非人為,但護士被強迫可是人為的
第二 你無法預測潛在的風險,今天你保住了病人的命那明天呢??
你只是對護士抽血而已,那如果因為消毒不完全受到感染呢??
有可能過了幾天後,病人依舊死亡護士也跟著陪葬
緊急避難只看現在的危難,但因避難行為延伸的風險卻可以完全不負責
因為該風險已經因由緊急避難轉化成法所容許的風險
如果用法益輕重衡量這行為肯定合理,但用解釋的話還可以硬坳一下
所以我也不知道我的看法和所學有什麼衝突,還可望能提點一下.....
: : 立法者立緊急避難的目的就是在想說可以例外保全更重大的法益而將危難轉移
: : 如果沒這個必要本來就要自己吞了,沒道理要別人幫你吞
: :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危難轉來轉去會只剩最弱勢的人吞
: : 而期待可能性要以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有減免或免除的必要,這比較屬於訴訟答辯的部分
: : 譬如甲可能只是嚇嚇乙,又或者是乙其實有武器可以反抗甲
--
: : 我覺得不能光用刑度來判斷法益的輕重
: : 依刑度來看
: : 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 殺人(生命)
: 強制性交 3年以上10年以下
: 殺人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 所以是強制性交(性自主+自由) <殺人(生命)
: : 竊盜(財產) > 傷害(身體)
: 竊盜 5年以下
: 傷害 3年以下
: 竊盜 比較高有可能是因為 其實竊盜罪有包含少量的自由法益在內
: 更有可能是因為發生頻率比傷害高很多
: 所以立法者為達一般性預防的刑事政策效果定比較高的刑度
: 最有可能是偷一億元 和偷1元都是 竊盜
: 與打傷人 譬如瘀青 相比
: 一般人的感覺 是 1億大於瘀青大於竊盜
: 立法者有預先考慮 竊盜可大可小 所以把刑度上限拉高
: 個案中交給司法者裁量 事實上實務的竊盜犯判刑都蠻低的
: 這裡可也已看到立法者應是採利益權衡而非法益權衡原則
: : 擄人勒贖(財產+自由) = 殺人(生命)
: 擄人勒贖最低是七年以上 殺人最低是10年以上
: 所以殺人>擄人勒贖
: : 先單純就實質法益侵害來看,不要管對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或行為人的法敵對意思
: : 這樣用刑度判斷我是覺得怪怪的.....
: 最大的原因是因為你搞錯刑度和保護了....
: 另外
: 確實是不能光用刑度來看 法益輕重
: 因為條文內 有時候會把罪責要素 和刑事政策考慮進去
: 所以刑度有可能包含其他因素 而非單純的不法要件
: 但是刑度絕對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
: 撇開立法者罪責要素 或特殊考量不談
: 一般來說
: 法益越重要 就代表這個法益對社會秩序安定性影響越大
: 侵害這個法益的行為人人法敵對意思也越高
: 處罰也會越重
: 刑法的目的就是在保護法益
: 是透過刑罰這個手段來達成
: 所保護法益與刑度之間 又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
: 因此法益應該與刑度成正比
: 是以刑度越重 法益理應就越重要
: 尤其兩個法益刑度差距越大
: 越應該將立法者的意思納入考量
: 換句話說 不去看刑度當作法益輕重的標準
: 那法益或利益比較要用什麼當標準呢?
: 有了刑度這個客觀的標準
: 總比漫無邊際 每個人基於自己價值觀各說各話好多了
事實上我是贊成利益權衡法則,我只是利用反舉例來表達我的想法
因為我覺得你用強制性交和殺人罪作法益輕重的比較怪怪的
刑度能參考是沒錯,但只限於參考衡量法益輕重,而非絕對刑度重就代表法益重
如果說立法者認為生命法益無限大於其他法益
那在實際判決綜合考量下221和271有可能只差一天
還有過失致死的刑度會不會過輕呢????
因此我認為立法者在對於法益輕重只是位階的問題而無量的概念
: : 我覺得這要視個人認為的可避難界限到哪裡
: : 如果太低就會和正當防衛混淆,如果太高又會失去其意義
: 不會渾淆阿...要件根本不一樣阿=.=
我的意思是如果可避難界線和可防衛界線相當,"界線"白話一點就是可使用手段而不過當
在可避難條件的適用範圍較寬的情況下,會不會大家都捨正當防衛而一昧的主張緊急避難
我是站在一般人不懂法律的立場下,所容易造成的混淆
: : 本來危難降臨時,自己就只能自認倒楣,生活在這個世界本來就有風險
: : 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 重點不是能不能轉嫁 而是轉嫁的過程中能不能降低危難
: 如果可以把生命法益危難 透不停轉嫁 最後只變成輕微的財產法益危難
: 仍然是法秩序 和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
: 不是一眛的說如果人人都把危難轉嫁,那就沒完沒了了
: 我知道你的看法是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得來的
: 但是看書時要多想想這樣的看法對嗎 是不是和已學的衝突呢?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摟,很抱歉表達能力不好
我只是用一個簡單的概念解釋緊急避難的立法理由,我並沒有說危難不能轉嫁阿....
而是轉嫁要有個合理性,不是單用法益輕重去衡量
這個合理性本來就是要讓社會大眾去做評價,因為是大家允許你這麼做你才能做
如果小弟乙為了保命性侵丙女是合理的,前提是丙女的性自主權和自由法益是極其輕微
不然一樣都是個人法益,只是因為生命法益比較大就可以茲意旺為
那還不如把緊急避難廢掉,直接讓命運決定還比較能讓人接受
我個人是滿不喜歡緊急避難的,除非是那種普世價值非常極端的特例下
所以不可否認我在認定緊急避難時標準會嚴格一點
就拿醫生強迫護士抽血的例子,我就覺的超不合理
第一 病人命危並非人為,但護士被強迫可是人為的
第二 你無法預測潛在的風險,今天你保住了病人的命那明天呢??
你只是對護士抽血而已,那如果因為消毒不完全受到感染呢??
有可能過了幾天後,病人依舊死亡護士也跟著陪葬
緊急避難只看現在的危難,但因避難行為延伸的風險卻可以完全不負責
因為該風險已經因由緊急避難轉化成法所容許的風險
如果用法益輕重衡量這行為肯定合理,但用解釋的話還可以硬坳一下
所以我也不知道我的看法和所學有什麼衝突,還可望能提點一下.....
: : 立法者立緊急避難的目的就是在想說可以例外保全更重大的法益而將危難轉移
: : 如果沒這個必要本來就要自己吞了,沒道理要別人幫你吞
: :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危難轉來轉去會只剩最弱勢的人吞
: : 而期待可能性要以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有減免或免除的必要,這比較屬於訴訟答辯的部分
: : 譬如甲可能只是嚇嚇乙,又或者是乙其實有武器可以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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