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曾在一家傳播公司上班,是屬於雇傭關係,公司太摳毛,很多器材都不肯買,經常要我支援器材,也從來不曾補貼任何器材使用費,在工作上拍攝的影片大多是當成素材畫面存檔,,我在該公司未曾簽過任何讓渡書,與公司也沒有簽訂合約,請問:
1.關於職務上創作的部分,因為我使用的器材為個人所有,請問我除了擁有“自己器材”所拍攝素材的人格權之外,有著作權嗎?還是其實這部分是模糊的?
2.我以自己機器拍攝的素材,剪輯了一支影片參加比賽,包含我自行拍攝與前公司任職期間的素材,請問這部影片是否受著作權法“第二章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保障,意即新創作中我既有人格權也有財產權呢?
1.關於職務上創作的部分,因為我使用的器材為個人所有,請問我除了擁有“自己器材”所拍攝素材的人格權之外,有著作權嗎?還是其實這部分是模糊的?
2.我以自己機器拍攝的素材,剪輯了一支影片參加比賽,包含我自行拍攝與前公司任職期間的素材,請問這部影片是否受著作權法“第二章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保障,意即新創作中我既有人格權也有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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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我認為如何, 而是法律漏洞如何鑽, 你若在受聘期間, 那著作權就有爭議, 如何證明是用你自己時間和資源,去完成影片和公司無關。
還有一點, 有時, 有些比賽單位比賽有約定版權問題, 若你作品得獎, 你也要去注意版權所屬問題。
且版權, 在國外要先註冊後才擁有著作權, 這些是我女兒十二年級法國出版商本來要買女兒某影片和同學合作的得過獎作品, 六年版權, 律師告知,不過太麻煩,錢也因學生只給非常少, 光律費都不夠,作罷。
很多還有些像影片中軟體, 音樂, 演員等, 都要處理, 他們參賽都要附上版權或著作權同意, 是一大堆,軟體每一種用到都要, 台灣對著作權不太重視。像配樂由好友作曲配樂, 都還是簽約買斷, 不過價位很低純幫忙。
現在這些影片當時朋友無條件贊助演出或作曲, 合作者各自念不同大學, 著作權也不能說只屬於誰, 要有人要買, 要先買斷所有人權益才可以。
你這些是法律上模糊地帶, 看律師誰厲害, 不過值不值得你去惹這事, 自己想清楚。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除非另外有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外,否則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受雇人既是領雇主的薪水,又利用雇主提供的辦公資源,在職務上完成著作,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當然要由雇主擁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在契約自由原則下,著作權法也允許勞資雙方透過約定,由受雇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但這種情形極為少見,大概只有能力超強的員工,或怕員工另起爐灶的老闆才可能作出這種約定。
法律的規定,有原則就有例外。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另一個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著作權法規定在這二種情形,著作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是實際創作者或出資者。也就是說,有可能透過契約的約定,讓公司或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人,雖然並不是自己從事創作,在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即屬於著作權法所認定的「著作人」,可依法享有著作權。以下就進一步來說明在這種受雇或委外的情形,著作權法是怎麼規定的。
經濟部著作權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