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二試選考乙事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是我搞錯還是考選部的人太笨@@


直接用不含選考科目"總"到考人數的前百分之33

加上各科選考的百分之33

就是各組最低錄取分數


這樣可以避免個組強弱不均



--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3-01-16
這樣人會比舊制還少 董寶寶聰明的咧 不會自己打臉的
Emma avatarEmma2013-01-18
直覺上 必考科總到考人數中位數的成績+選科第百分之三十三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01-21
位的成績為各組最低錄取分 和 你所提必考科第百分三十三位
Sarah avatarSarah2013-01-26
成績+選考科第百分之三十三位的成績為各組最低錄取分數
Erin avatarErin2013-01-27
兩者相較之下 考試院的方案顯然介於前面兩者之間 頗具中庸
Una avatarUna2013-01-28
之道 且是承自前制取二制前百分之三十三人數的方法 顯比起
二試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1-28
營營計算分數的方式來得方便 且不失我國自古坦蕩蕩的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