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 考試
By Doris
at 2006-11-21T12:44
at 2006-11-21T12:4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okeChang (賢知之歌)》之銘言:
: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知道其中詳情的
: : 祁能不吝指教!
: : 再次謝謝各位對我的幫助!!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 大致上是這樣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因為最近剛好也需要,所以以下是我查到的相關法規、函釋,
提供給大家作參考。
律師法
第三條(充任律師之資格)(按:未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
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
第二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七條(登錄之法院及職前訓練)(按:已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
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
由法務部徵 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本 文: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資料來源:植根大法查詢系統
法務部函釋網址:http://www.root.com.tw/auu/lawletter/s.asp?soid=32591&LawID=A040090030000600-20020130&LawNO=3000
我不會縮網址,也不會上色,所以大家辛苦一點看吧。
至於我的考試心得已經拖了很久,最近希望可以陸續po上來,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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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知道其中詳情的
: : 祁能不吝指教!
: : 再次謝謝各位對我的幫助!!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 大致上是這樣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因為最近剛好也需要,所以以下是我查到的相關法規、函釋,
提供給大家作參考。
律師法
第三條(充任律師之資格)(按:未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
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
第二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七條(登錄之法院及職前訓練)(按:已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
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
由法務部徵 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本 文: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資料來源:植根大法查詢系統
法務部函釋網址:http://www.root.com.tw/auu/lawletter/s.asp?soid=32591&LawID=A040090030000600-20020130&LawNO=3000
我不會縮網址,也不會上色,所以大家辛苦一點看吧。
至於我的考試心得已經拖了很久,最近希望可以陸續po上來,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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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6-11-25T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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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06-11-28T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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