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 考試
By Joe
at 2007-03-01T21:21
at 2007-03-01T21: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okeChang (賢知之歌)》之銘言:
: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 訂正一下
: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這一條
: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 但是因為有下面這個函示
: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 本 文:
: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 這個函示似乎和施行細則有衝突
: 結果我又在律師公會的網站上發現這個新的函示
: http://www.twba.org.tw/News_detail.asp?N_id=366
: 應該是變更見解了
: 所以應該是要當到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才能夠免律師職前訓練
: 之前我以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就可以的想法是錯的
: 為了避免誤導大家,特此更正。
我又來訂正了XD
感謝galaB大來信指正
我剛剛把新函釋的全文找出來了
確實如同galaB大所言
舊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七條作詮釋,而新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三條作詮釋
並無矛盾
以下是新函釋全文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 字第 09600004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
主 旨:貴部函請本部就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是否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
官一節提供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2 日選專字第 0953302460 號函。
二、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者,試署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官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但得暫以候
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第一項)前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
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
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第二項)」準此,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不包括候
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究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
官於候補期間未予試署前,尚未具一定之實務經驗,是於立法技術上
特將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為排除之列舉規定。因此,律師法所稱曾
任法官或檢察官者,應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在內。
正 本:考選部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律師法第三條是關於律師檢覈考試的適用對象
第七條則是已通過律師高考者得免職前訓練的對象
明顯有所不同
雖然不知道為什麼會在檢覈考試廢除後又跑出這個解釋檢覈考試適用對象的新函釋
但既然此函釋主要是解釋律師法第三條的「法官、檢察官」
所以關於第七條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的「法官、檢察官」
應該還是以之前的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為準
即只要是受過司法官訓練,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即得免律師職前訓練,而得向法院登錄。
改來改去真不好意思
再次感謝galaB大的釜正
不然就真的誤導大家了(冷汗)
: : 大致上是這樣
: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
: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 訂正一下
: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這一條
: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 但是因為有下面這個函示
: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 本 文:
: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 這個函示似乎和施行細則有衝突
: 結果我又在律師公會的網站上發現這個新的函示
: http://www.twba.org.tw/News_detail.asp?N_id=366
: 應該是變更見解了
: 所以應該是要當到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才能夠免律師職前訓練
: 之前我以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就可以的想法是錯的
: 為了避免誤導大家,特此更正。
我又來訂正了XD
感謝galaB大來信指正
我剛剛把新函釋的全文找出來了
確實如同galaB大所言
舊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七條作詮釋,而新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三條作詮釋
並無矛盾
以下是新函釋全文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 字第 09600004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
主 旨:貴部函請本部就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是否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
官一節提供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2 日選專字第 0953302460 號函。
二、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者,試署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官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但得暫以候
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第一項)前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
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
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第二項)」準此,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不包括候
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究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
官於候補期間未予試署前,尚未具一定之實務經驗,是於立法技術上
特將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為排除之列舉規定。因此,律師法所稱曾
任法官或檢察官者,應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在內。
正 本:考選部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律師法第三條是關於律師檢覈考試的適用對象
第七條則是已通過律師高考者得免職前訓練的對象
明顯有所不同
雖然不知道為什麼會在檢覈考試廢除後又跑出這個解釋檢覈考試適用對象的新函釋
但既然此函釋主要是解釋律師法第三條的「法官、檢察官」
所以關於第七條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的「法官、檢察官」
應該還是以之前的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為準
即只要是受過司法官訓練,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即得免律師職前訓練,而得向法院登錄。
改來改去真不好意思
再次感謝galaB大的釜正
不然就真的誤導大家了(冷汗)
: : 大致上是這樣
: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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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07-03-05T08:18
at 2007-03-05T08:18
By Harry
at 2007-03-07T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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