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考試
By Isabella
at 2017-08-12T00:34
at 2017-08-12T00:3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oolcoolder (酷酷德)》之銘言:
: 看到考選部這樣改,根本無視考生的權益,真的十分令人氣憤。
: 一來,
: 律師是資格考,又並非考上之後就飛黃騰達,或是像公務員一樣的鐵飯碗到手,一輩子
不
: 更嚴重的浪費幾千名學子人生最精華的幾年,在國考海洋中飄泊,讓人力在那邊空轉。
: 二來,
: 也有許多教授都表態支持提高律師的錄取率。
: 之前立法院邀請學生去參與律師考試改革會議,印象中,學生也都是紛紛表示應許多良
好
: 結果最後的變革的結果,竟然選擇對考生最不利的方案。
: 考試院根本無視專家學者及考生的意見,蠻幹到底。
: 板上應該不乏有具領袖能力的人才,有沒有人願意號召廣大的考生,集體遊行抗議陳情
的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10x.
今天法律系學生需要站出來抗議,你要講自私因素一定有,但更多的是對法價值的維護
今天讓人生氣的是不附理由改及格制,這過程中處處違背法律的精神,出自於律師團體,
學法的真的會感覺諷刺又心寒,生氣也該是理所當然
程序面考生與潛在考生是考試的主要影響對象,不少投入半年一年甚至數年的心血或是將
要投入考場,可說這次改制的不是唯一也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但除考選部的公聽會擇先
邀請五位民眾入席外,並無針對考生做過意見調查,其後縱有多校多名學生連署,
也無絲毫採納聆聽甚至僅是回應,程序上似從不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一回事
而律師考試對許多人而言算是一個不算小的人生規劃,倉促上路,牽動多少人的生活安排
卻不留任何過渡,究竟是有多急迫公益須如此?
實體面,如此改制目的究竟為何? 若欲限縮名額之動機已是路人皆知,此處等同假借維繫
品質之名,規避對於限縮律師名額本該有的政治與民意監督,以及規避因牽涉國家律師政
策所需的專業裁量義務與廣泛討論,對制度與公益的破壞自不待言
再者,縱以維繫錄取品質來看,用分數做為錄取標準嚴重欠缺正當性。
如前篇文章所述,過往7年中有近半(3年)依照400分之標準,錄取人數高機率不及
200(換算約2.4%)
沒有同步公布改題標準與考題難易評分穩定性當作配套,無異無視考生可能遭受的實質不
利益,如何不利益,將在後面詳述。
首先要知法科考試不能以絕對分數觀之,絕大多數考生分數集中於450~550間,榜首也往
往僅600分附近,一兩題的冷門文章或實務見解,即可能使當年錄取分數降低30分,這在
勝負只在100分內的考試,無疑有決定性影響。綜觀歷史,99 100 102比101 103 104 105
低30~40分,所以分數落差達30~40絕非偶然,而是很可能的常態。
律師公會明知律師考試狀態如此,卻用「平均50都不到不足以當律師」
看似正當號召,背後刻意忽略律師考試具有的改題主觀性、分數集中化等特性,
以及少數冷門考題造就錄取分數大降的事實,令人覺得生氣
若外界知真相是律師分數看似1000分,錄取分數30~40分變動似無傷大雅,討論比例制與
分數及格制似乎成為好事者鑽牛角尖;但若知道考試改題特性導致8成(甚至超過)考生分
數都集中在100分內,那就可以知道每年30~40分的分數變動有如何巨大,30~40分意味的
可能是錄取名額腰斬再腰斬,有粗淺統計概念即可知。
若不確保評分標準與題目難易,某些考前200名已具備律師執業能力的優秀考生要被刷掉
,這些人在過往某些年度,說不定都可以上司法官了,如今被搞到連律師都上不了,這與
律師考試作為資格考試的性質嚴重不符,對於考生人權的侵害更嚴重,等於要考生處於,
再怎麼認真也可能因為題目冷僻,分數驟降不會考上的巨大壓力中,甚至讓已經具備律師
能力的考生白白浪費一年甚至數年參加考試,對人權對社會人力資源都是嚴重侵害
個人覺得適度縮減名額是可以討論
畢竟律師和醫生一樣帶有公益色彩
律師誘發需求的風險不是沒有
只是這牽涉國家政策,須廣泛專業討論,負責做法就是老實講律師太多,接受大眾檢驗,
透過論述與實證資料說服大眾,這樣縱使部分考生無法認同,但我想至少能夠尊重
今天整件事情的做法,只讓人感覺到一種自私與對考生的漠視,完全就是工具化考生
根本不重視考生的程序參與也不給過渡期間,把律師市場興衰視為唯一價值
以品質把關為號召設定50分門檻的做法看似正當,卻似乎蓄意忽略律師考試特性造成
錄取難易度可能會有劇烈變化的特性,讓考生陷入巨大壓力與錄取不穩定的風險中,
無視法律對安定性價值的重視,對於考生承受的巨大不利益,主事者居然沒有任何說明,
當中的冷漠讓人心寒。
今天考生與潛在考生是改制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之一,整個事件卻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成空
氣
法律的精神在於尊重,或許很多人覺得這是烏托邦,但做為人類文明最後一絲美好想像,
如果連法律人自己都不捍衛了,誰又會當一回事呢?
這次議題,所捍衛的不只是自己權益,更是對於法律價值的維護
因為私人因素個人不方便,如果有意願的,真心覺得應該有人站出來組織
目前想到訴求 1. 延長過渡期
2. 明明是申論考試錄取分數不穩定卻以及格制取代比例制做為把關的
正當化依據? 同樣欲維繫錄取考生品質(我們先推定真實)
為何選擇鑑別度、安定性都極差的及格制非比例制?
3. 若真的要及格制,也請制度化確保題目難易須適中,評分標準穩定(似
乎已經有在做?),請做明白說明,讓考生能有所適從
行政命令是可以廢除的
法律人都不爭取自己的權益還期待未來幫別人爭取權益?
個人一點意見 未竟周延 還請指教
--
: 看到考選部這樣改,根本無視考生的權益,真的十分令人氣憤。
: 一來,
: 律師是資格考,又並非考上之後就飛黃騰達,或是像公務員一樣的鐵飯碗到手,一輩子
不
: 更嚴重的浪費幾千名學子人生最精華的幾年,在國考海洋中飄泊,讓人力在那邊空轉。
: 二來,
: 也有許多教授都表態支持提高律師的錄取率。
: 之前立法院邀請學生去參與律師考試改革會議,印象中,學生也都是紛紛表示應許多良
好
: 結果最後的變革的結果,竟然選擇對考生最不利的方案。
: 考試院根本無視專家學者及考生的意見,蠻幹到底。
: 板上應該不乏有具領袖能力的人才,有沒有人願意號召廣大的考生,集體遊行抗議陳情
的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10x.
今天法律系學生需要站出來抗議,你要講自私因素一定有,但更多的是對法價值的維護
今天讓人生氣的是不附理由改及格制,這過程中處處違背法律的精神,出自於律師團體,
學法的真的會感覺諷刺又心寒,生氣也該是理所當然
程序面考生與潛在考生是考試的主要影響對象,不少投入半年一年甚至數年的心血或是將
要投入考場,可說這次改制的不是唯一也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但除考選部的公聽會擇先
邀請五位民眾入席外,並無針對考生做過意見調查,其後縱有多校多名學生連署,
也無絲毫採納聆聽甚至僅是回應,程序上似從不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一回事
而律師考試對許多人而言算是一個不算小的人生規劃,倉促上路,牽動多少人的生活安排
卻不留任何過渡,究竟是有多急迫公益須如此?
實體面,如此改制目的究竟為何? 若欲限縮名額之動機已是路人皆知,此處等同假借維繫
品質之名,規避對於限縮律師名額本該有的政治與民意監督,以及規避因牽涉國家律師政
策所需的專業裁量義務與廣泛討論,對制度與公益的破壞自不待言
再者,縱以維繫錄取品質來看,用分數做為錄取標準嚴重欠缺正當性。
如前篇文章所述,過往7年中有近半(3年)依照400分之標準,錄取人數高機率不及
200(換算約2.4%)
沒有同步公布改題標準與考題難易評分穩定性當作配套,無異無視考生可能遭受的實質不
利益,如何不利益,將在後面詳述。
首先要知法科考試不能以絕對分數觀之,絕大多數考生分數集中於450~550間,榜首也往
往僅600分附近,一兩題的冷門文章或實務見解,即可能使當年錄取分數降低30分,這在
勝負只在100分內的考試,無疑有決定性影響。綜觀歷史,99 100 102比101 103 104 105
低30~40分,所以分數落差達30~40絕非偶然,而是很可能的常態。
律師公會明知律師考試狀態如此,卻用「平均50都不到不足以當律師」
看似正當號召,背後刻意忽略律師考試具有的改題主觀性、分數集中化等特性,
以及少數冷門考題造就錄取分數大降的事實,令人覺得生氣
若外界知真相是律師分數看似1000分,錄取分數30~40分變動似無傷大雅,討論比例制與
分數及格制似乎成為好事者鑽牛角尖;但若知道考試改題特性導致8成(甚至超過)考生分
數都集中在100分內,那就可以知道每年30~40分的分數變動有如何巨大,30~40分意味的
可能是錄取名額腰斬再腰斬,有粗淺統計概念即可知。
若不確保評分標準與題目難易,某些考前200名已具備律師執業能力的優秀考生要被刷掉
,這些人在過往某些年度,說不定都可以上司法官了,如今被搞到連律師都上不了,這與
律師考試作為資格考試的性質嚴重不符,對於考生人權的侵害更嚴重,等於要考生處於,
再怎麼認真也可能因為題目冷僻,分數驟降不會考上的巨大壓力中,甚至讓已經具備律師
能力的考生白白浪費一年甚至數年參加考試,對人權對社會人力資源都是嚴重侵害
個人覺得適度縮減名額是可以討論
畢竟律師和醫生一樣帶有公益色彩
律師誘發需求的風險不是沒有
只是這牽涉國家政策,須廣泛專業討論,負責做法就是老實講律師太多,接受大眾檢驗,
透過論述與實證資料說服大眾,這樣縱使部分考生無法認同,但我想至少能夠尊重
今天整件事情的做法,只讓人感覺到一種自私與對考生的漠視,完全就是工具化考生
根本不重視考生的程序參與也不給過渡期間,把律師市場興衰視為唯一價值
以品質把關為號召設定50分門檻的做法看似正當,卻似乎蓄意忽略律師考試特性造成
錄取難易度可能會有劇烈變化的特性,讓考生陷入巨大壓力與錄取不穩定的風險中,
無視法律對安定性價值的重視,對於考生承受的巨大不利益,主事者居然沒有任何說明,
當中的冷漠讓人心寒。
今天考生與潛在考生是改制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之一,整個事件卻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成空
氣
法律的精神在於尊重,或許很多人覺得這是烏托邦,但做為人類文明最後一絲美好想像,
如果連法律人自己都不捍衛了,誰又會當一回事呢?
這次議題,所捍衛的不只是自己權益,更是對於法律價值的維護
因為私人因素個人不方便,如果有意願的,真心覺得應該有人站出來組織
目前想到訴求 1. 延長過渡期
2. 明明是申論考試錄取分數不穩定卻以及格制取代比例制做為把關的
正當化依據? 同樣欲維繫錄取考生品質(我們先推定真實)
為何選擇鑑別度、安定性都極差的及格制非比例制?
3. 若真的要及格制,也請制度化確保題目難易須適中,評分標準穩定(似
乎已經有在做?),請做明白說明,讓考生能有所適從
行政命令是可以廢除的
法律人都不爭取自己的權益還期待未來幫別人爭取權益?
個人一點意見 未竟周延 還請指教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Olivia
at 2017-08-12T21:15
at 2017-08-12T21:15
By Mia
at 2017-08-16T02:48
at 2017-08-16T02:48
By Isabella
at 2017-08-20T17:01
at 2017-08-20T17:01
By Anonymous
at 2017-08-23T07:09
at 2017-08-23T07:09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7-08-26T19:52
at 2017-08-26T19:52
By Daniel
at 2017-08-31T05:09
at 2017-08-31T05:09
By Bennie
at 2017-09-01T11:55
at 2017-09-01T11:55
By Hamiltion
at 2017-09-03T05:18
at 2017-09-03T05:18
By Thomas
at 2017-09-04T12:13
at 2017-09-04T12:13
By Isabella
at 2017-09-09T07:54
at 2017-09-09T07:54
By Wallis
at 2017-09-12T03:37
at 2017-09-12T03:37
By Wallis
at 2017-09-13T00:58
at 2017-09-13T00:58
By Valerie
at 2017-09-15T17:38
at 2017-09-15T17:38
By John
at 2017-09-18T23:32
at 2017-09-18T23:32
By Quintina
at 2017-09-19T18:58
at 2017-09-19T18:58
By Kristin
at 2017-09-24T00:21
at 2017-09-24T00:21
By Freda
at 2017-09-26T02:27
at 2017-09-26T02:27
By Ivy
at 2017-09-27T15:10
at 2017-09-27T15:10
By Belly
at 2017-09-28T14:39
at 2017-09-28T14:39
By Doris
at 2017-09-29T18:20
at 2017-09-29T18:20
By Caroline
at 2017-10-02T08:34
at 2017-10-02T08:34
By Genevieve
at 2017-10-05T03:54
at 2017-10-05T03:54
By Dinah
at 2017-10-08T06:49
at 2017-10-08T06:49
By Poppy
at 2017-10-08T18:34
at 2017-10-08T18:34
By Emily
at 2017-10-11T21:44
at 2017-10-11T21:44
By Tristan Cohan
at 2017-10-16T18:18
at 2017-10-16T18:18
By Elvira
at 2017-10-18T23:10
at 2017-10-18T23:10
By Linda
at 2017-10-23T22:49
at 2017-10-23T22:49
By Joseph
at 2017-10-24T08:46
at 2017-10-24T08:46
By Noah
at 2017-10-24T10:52
at 2017-10-24T10:52
By Ida
at 2017-10-27T09:02
at 2017-10-27T09:02
By Anonymous
at 2017-10-29T17:36
at 2017-10-29T17:36
By Joe
at 2017-10-30T17:14
at 2017-10-30T17:14
By Zanna
at 2017-10-31T09:18
at 2017-10-31T09:18
Related Posts
遲來的104司法官心得
By Barb Cronin
at 2017-08-12T00:33
at 2017-08-12T00:33
高業電腦心得(附考古成績)
By Cara
at 2017-08-12T00:07
at 2017-08-12T00:07
107人事行政函授選擇
By Erin
at 2017-08-11T23:40
at 2017-08-11T23:40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By Edward Lewis
at 2017-08-11T23:37
at 2017-08-11T23:37
方智有機
By Joseph
at 2017-08-11T23:37
at 2017-08-11T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