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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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olcoolder (酷酷德)》之銘言:
: 看到考選部這樣改,根本無視考生的權益,真的十分令人氣憤。
: 一來,
: 律師是資格考,又並非考上之後就飛黃騰達,或是像公務員一樣的鐵飯碗到手,一輩子

: 更嚴重的浪費幾千名學子人生最精華的幾年,在國考海洋中飄泊,讓人力在那邊空轉。
: 二來,
: 也有許多教授都表態支持提高律師的錄取率。
: 之前立法院邀請學生去參與律師考試改革會議,印象中,學生也都是紛紛表示應許多良

: 結果最後的變革的結果,竟然選擇對考生最不利的方案。
: 考試院根本無視專家學者及考生的意見,蠻幹到底。
: 板上應該不乏有具領袖能力的人才,有沒有人願意號召廣大的考生,集體遊行抗議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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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法律系學生需要站出來抗議,你要講自私因素一定有,但更多的是對法價值的維護
今天讓人生氣的是不附理由改及格制,這過程中處處違背法律的精神,出自於律師團體,
學法的真的會感覺諷刺又心寒,生氣也該是理所當然

程序面考生與潛在考生是考試的主要影響對象,不少投入半年一年甚至數年的心血或是將
要投入考場,可說這次改制的不是唯一也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但除考選部的公聽會擇先
邀請五位民眾入席外,並無針對考生做過意見調查,其後縱有多校多名學生連署,
也無絲毫採納聆聽甚至僅是回應,程序上似從不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一回事

而律師考試對許多人而言算是一個不算小的人生規劃,倉促上路,牽動多少人的生活安排
卻不留任何過渡,究竟是有多急迫公益須如此?

實體面,如此改制目的究竟為何? 若欲限縮名額之動機已是路人皆知,此處等同假借維繫
品質之名,規避對於限縮律師名額本該有的政治與民意監督,以及規避因牽涉國家律師政
策所需的專業裁量義務與廣泛討論,對制度與公益的破壞自不待言


再者,縱以維繫錄取品質來看,用分數做為錄取標準嚴重欠缺正當性。
如前篇文章所述,過往7年中有近半(3年)依照400分之標準,錄取人數高機率不及
200(換算約2.4%)
沒有同步公布改題標準與考題難易評分穩定性當作配套,無異無視考生可能遭受的實質不
利益,如何不利益,將在後面詳述。

首先要知法科考試不能以絕對分數觀之,絕大多數考生分數集中於450~550間,榜首也往
往僅600分附近,一兩題的冷門文章或實務見解,即可能使當年錄取分數降低30分,這在
勝負只在100分內的考試,無疑有決定性影響。綜觀歷史,99 100 102比101 103 104 105
低30~40分,所以分數落差達30~40絕非偶然,而是很可能的常態。

律師公會明知律師考試狀態如此,卻用「平均50都不到不足以當律師」
看似正當號召,背後刻意忽略律師考試具有的改題主觀性、分數集中化等特性,
以及少數冷門考題造就錄取分數大降的事實,令人覺得生氣
若外界知真相是律師分數看似1000分,錄取分數30~40分變動似無傷大雅,討論比例制與
分數及格制似乎成為好事者鑽牛角尖;但若知道考試改題特性導致8成(甚至超過)考生分
數都集中在100分內,那就可以知道每年30~40分的分數變動有如何巨大,30~40分意味的
可能是錄取名額腰斬再腰斬,有粗淺統計概念即可知。

若不確保評分標準與題目難易,某些考前200名已具備律師執業能力的優秀考生要被刷掉
,這些人在過往某些年度,說不定都可以上司法官了,如今被搞到連律師都上不了,這與
律師考試作為資格考試的性質嚴重不符,對於考生人權的侵害更嚴重,等於要考生處於,
再怎麼認真也可能因為題目冷僻,分數驟降不會考上的巨大壓力中,甚至讓已經具備律師
能力的考生白白浪費一年甚至數年參加考試,對人權對社會人力資源都是嚴重侵害


個人覺得適度縮減名額是可以討論
畢竟律師和醫生一樣帶有公益色彩
律師誘發需求的風險不是沒有
只是這牽涉國家政策,須廣泛專業討論,負責做法就是老實講律師太多,接受大眾檢驗,
透過論述與實證資料說服大眾,這樣縱使部分考生無法認同,但我想至少能夠尊重

今天整件事情的做法,只讓人感覺到一種自私與對考生的漠視,完全就是工具化考生
根本不重視考生的程序參與也不給過渡期間,把律師市場興衰視為唯一價值

以品質把關為號召設定50分門檻的做法看似正當,卻似乎蓄意忽略律師考試特性造成
錄取難易度可能會有劇烈變化的特性,讓考生陷入巨大壓力與錄取不穩定的風險中,
無視法律對安定性價值的重視,對於考生承受的巨大不利益,主事者居然沒有任何說明,
當中的冷漠讓人心寒。


今天考生與潛在考生是改制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之一,整個事件卻把考生與潛在考生當成空


法律的精神在於尊重,或許很多人覺得這是烏托邦,但做為人類文明最後一絲美好想像,
如果連法律人自己都不捍衛了,誰又會當一回事呢?

這次議題,所捍衛的不只是自己權益,更是對於法律價值的維護
因為私人因素個人不方便,如果有意願的,真心覺得應該有人站出來組織
目前想到訴求 1. 延長過渡期
2. 明明是申論考試錄取分數不穩定卻以及格制取代比例制做為把關的
正當化依據? 同樣欲維繫錄取考生品質(我們先推定真實)
為何選擇鑑別度、安定性都極差的及格制非比例制?

3. 若真的要及格制,也請制度化確保題目難易須適中,評分標準穩定(似
乎已經有在做?),請做明白說明,讓考生能有所適從

行政命令是可以廢除的

法律人都不爭取自己的權益還期待未來幫別人爭取權益?


個人一點意見 未竟周延 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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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7-08-12
簡單一句話 今天面對黑箱被搞都不敢爭取權益了 將來
當律師怎麼替當事人爭取權益
Mia avatarMia2017-08-16
同意樓上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7-08-20
.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8-23
真想降低及格率,就用比例制,很好調整: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7-08-26
及格率8%,就一試前28.3%,二試前28.3%就行了。
Daniel avatarDaniel2017-08-31
及格率6%,就一試前24.5%,二試前24.5%就行了。
但用50分及格制這玩意,射倖性太高,有一年獨門暗器題特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9-01
別多或是閱卷老師特別嚴格,那年及格人數會特別地少。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9-03
Thomas avatarThomas2017-09-04
要調降及格率,我不反對,但要用比例制,而且每一次降調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7-09-09
都要有過渡期至少兩年。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9-12
推!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9-13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9-15
新制兼採比例制和及格制的優點是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好 比例
John avatarJohn2017-09-18
制發揮作用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還需努力 則由及格制起了作用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7-09-19
抗議過渡期太短,不就是把問題丟給後輩,跟推動此制的
老律師有87%像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09-24
說真的, 法律系學生應該要最懂得爭取自己權益吧
Freda avatarFreda2017-09-26
是不是要群起串聯來靠北一下這種不合理的改法?
律師太多太廢屁又不是沒考上的在廢在屁
而且某個老師一出獨門暗器不就全掛, 幹 超不合理
Ivy avatarIvy2017-09-27
既得利益者的嘴臉實在可笑,利益考量就明說吧,還拿著什
麼維護素質的大旗在那邊搖,人人都有律師牌有什麼不好嗎?
大有人在,不要好像人人都要搶飯吃一樣。
Belly avatarBelly2017-09-28
沒能力一樣是市場淘汰嘛,從商從醫拿一張增加法學知識的人
Doris avatarDoris2017-09-29
當年董保城改成33%*33% 又算是哪門子法律價值的維護?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10-02
只要是考申論的 就有可能給分不公 應該改成選擇 標準
答案只能是實務見解 不可以有獨門暗器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7-10-05
簡單講,這不就是已考過的既得利益者一個過河拆橋
Dinah avatarDinah2017-10-08
有種就跟會計師一樣選論混搭 保留成績 再來講及格制啊 連
中國都可以這樣考律師為啥台灣不行?
Poppy avatarPoppy2017-10-08
同感 完全表現台灣落後國家
Emily avatarEmily2017-10-11
法律人內鬥內行!等鬥倒考生,再來就是老的鬥年輕的!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7-10-16
贏的最後全拿~~~
Elvira avatarElvira2017-10-18
個人覺得這樣的改革是對的
Linda avatarLinda2017-10-23
https://askforlaw.wordpress.com/2017/05/09/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
修正草案說明裡有寫理由啊
Joseph avatarJoseph2017-10-24
怎麼擔保今年的400和明年的400是同一個等級的?
Noah avatarNoah2017-10-24
原PO你說的都有道理 但拿90-99年為例子是不公允的
Ida avatarIda2017-10-27
而且你明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完全是老師改卷的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10-29
緊決定分數 目前一二試的考法 律師改卷的手緊 沒有
Joe avatarJoe2017-10-30
鑑別率 往往手一滑就是上榜與落榜的差別 閱卷老師不
Zanna avatarZanna2017-10-31
敢拉開給分差距 結果就是大家一樣慘 慘到比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