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資遣通報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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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就告訴要被資遣的同事~請他做到7/31因為他不滿一年~所以預告工資8/1~8/10共十天薪水及遣散費都算到8/10資遣的生效日是8/11原本應該最慢7/31要做資遣通報但遲至8/5才想到~才趕快做線上通報這樣會害公司被罰錢嗎???當初7/30告知同事要被資遣有請他簽一張切結書(有親簽+押日期)這樣還是會被罰嗎?該主動先向勞工局告知有晚通報的情形嗎?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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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avatarFreda2013-08-09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月18日台82勞職業字第40180號函釋:「係指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之意。」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8日勞職業字第0930063119號函釋:「勞工之資遣通報離職日期應以約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期。」所以依上述函釋,其實早在7/31前10天就該通報了,通報日是以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前10天,而非以資遣隔日後往前算10天,即並非以7/31當做通報日,而是7/21才是通報日,因此就算貴公司在7/31通報,也已超過就服法通��
Oscar avatarOscar2013-08-06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僱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ㄖ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理由及須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它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ㄖ起三ㄖ內為之勞工局已線上通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也已造冊通報只要不發生被資遣勞工權益受損,或公務機關作業困擾,公務機關通常不會主動追究延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