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公司說事假扣全薪*1.2牽扯到公司法這樣合乎勞基法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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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拜託辦公室的同事幫我印一張勞動契約公司規章內容這樣(有些基本我覺得跟每間公司ㄧ樣所以就不打出來只打出有疑問的)102年11月X日上班時間改為早上8.00到下午1700(8H)(之前是早上8.00~下午1730等於8.5H)公司是隔週六休採排休方式(月休二週六)就是五個禮拜只有兩個六日可休其他都休日事假:一年事假不得超過14天預請事假請於兩天前請假(扣當期全勤+當日全薪時數*1.2)病假:以證明為準一年病假不得超過30天(扣當期全勤+當日全薪)請半天病假不扣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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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avatarAnnie2014-03-27
基本上公司法訂的契約是以勞基法為主喔!且,要送到縣政府核備,才算喔!一般每四年就要重新檢討公司規章,因為法令一直再改,避免勞資雙方有爭議也可表現出一個公司完善的工作制度。再來你公司說的事假扣法,是不符合勞基法的!有特休就快把他休完你可以直接打到台北的勞工局去問最準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03-26
建議妳帶著所有的資料去勞工局訽問會比較快得到答案,網路上的答案零零落落的,勞工局會直接告訴你問題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