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問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許可居留原因?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12-14
有下列情形的話,外國籍配偶要申請「外僑居留證」,可能會被駁回。以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的「海洋漁撈工作」、第9款的「家庭幫傭」與第10款的「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就是另一半外國配偶如果要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變長,但她如果是上述的從業人員,是無法申請的,應該會被內政部有關單位駁回。...Showmore
Susan avatarSusan2014-12-15
請問但書外國人以""就學""及""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因為不符居留目的,也就是來台原因消失配偶與其他目的來台者,不能相提並論其他提問內容,我沒看懂意思2014-12-1121:43:54補充:(前文略)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