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問題! - 醫生
By James
at 2011-08-25T00:00
at 2011-08-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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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因下班回家途中騎車摔傷,開刀住院6日,醫生目前評估9/13應可上班,但要9/5再回診時較能確定。
1.醫生說回診時要帶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來,我看了勞保局的下載範例,並不需要公司蓋章,所以只要直接列印出來就可以給他?
2.這是給我日後要申請勞保傷病(日額)給付用的吧?那和醫院本身醫師開出的診斷書有何異同?
3.假設9/13上班,那總共休息了76天,就要看公司少付幾天薪水或者是不到全額薪資的部分再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囉?
4.應注意事項有一條看不懂?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那是說既使公司有給付全額薪水,仍然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囉?
謝謝!感恩不盡!
已更新項目:
請教大師:
那關鍵是否在於公司將所支付的列為工資或者補償費用呢? 謝謝!
1.醫生說回診時要帶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來,我看了勞保局的下載範例,並不需要公司蓋章,所以只要直接列印出來就可以給他?
2.這是給我日後要申請勞保傷病(日額)給付用的吧?那和醫院本身醫師開出的診斷書有何異同?
3.假設9/13上班,那總共休息了76天,就要看公司少付幾天薪水或者是不到全額薪資的部分再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囉?
4.應注意事項有一條看不懂?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那是說既使公司有給付全額薪水,仍然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囉?
謝謝!感恩不盡!
已更新項目:
請教大師:
那關鍵是否在於公司將所支付的列為工資或者補償費用呢? 謝謝!
All Comments
By Victoria
at 2011-08-26T08:02
at 2011-08-26T08:02
對.診斷書直接網路列印即可
2.這是給我日後要申請勞保傷病(日額)給付用的吧?那和醫院本身醫師開出的診斷書有何異同?
二者的效力皆是相同的.但勞保局格式診斷書中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
傷病給付申請書
(7) 醫 療 期 間 住院診療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門診治療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治療 次
有治療日期幾次的書寫.這是一般醫院格式所沒有.
3.假設9/13上班,那總共休息了76天,就要看公司少付幾天薪水或者是不到全額薪資的部分再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囉?
對.說明如下一項
4.應注意事項有一條看不懂?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一. 如果 76 天公司都沒有給付任何 薪資 則勾選
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勞保局會給付勞保保額的 70 %
二. 如果 76 天公司有給一部份薪資.不論是 10%.90%.只要不是
給全部薪資則勾選
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
如公司給 90%薪資.加上勞保局給付後就超過原有薪資.除非
勞保局得知此情形.不然勞保局依然會給付.
三.如果76天公司還是依正常發薪日期給薪.所給薪資也是列入
年度所得開立扣繳憑單.則勾選
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 □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
除了是特休等因素外.勞保局不給付 70%.這裡指的是公司有
正常給薪.勞保局的 70% 是做薪資的補償.有給薪就
不能申請.不需補償.這是公務機關與大公司的作業.
所以她們都沒有在申請傷病給付
她們是 有給薪.不扣薪.薪資列入扣繳憑單
四. 如果公司沒給76天的薪資.如76天的薪資是5萬.公司
沒給薪資5萬.但公司依勞基法作薪資補償給5萬補償
金.5萬元不列入扣繳憑單.則勞保局會給付 70%.
法條依據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給予補償的意思是說.勞工受傷 76 天沒有提供勞務.所以
不能給薪5萬.但不能上班的原因是因公受傷.所以必須對
這76天給予補償應有薪資.既然是公司給予的補償金不是
薪資所以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這5萬元是不列入扣繳憑單
的
在勞保法而言.勞工既然沒有領到 5萬元薪資.就須做傷病
給付.不去管公司給予的補償金
但又回歸到勞基法.公司給付補償金5萬後勞工就沒有薪資
損失.再加上勞保給付後就超過原有薪資.所以勞保局傷病
給付金額要歸還公司
這是 勞基法 的 薪資補償 與 勞保法 的 原有薪資傷病給付
規定不同
等於是說
勞基法 : 76天是不給薪資.5萬是補償金不是薪資
勞保法 : 只論有無給付薪資不論補償金.
所以才會產生 3.4 項的差異
參考法源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ahbrOpJ754%3d
5.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已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
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傷病給付的要件。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iq3FTURp9U%3d
13.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2011-08-26 05:34:06 補充:
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將原條文第56條有關投保單位墊付保險給付得請求歸墊之規定予以刪除,各投保單位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勿再採用墊付方式辦理。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險人或其受益人於98年1月1日後已受領補償費用,
2011-08-26 05:34:12 補充:
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2011-08-29 06:42:07 補充:
那關鍵是否在於公司將所支付的列為工資或者補償費用呢? 謝謝!
可以這麼說.但也不完全是
上述所寫可能是種理論性質.
一般在小公司而言.有道德的雇主會是
既然是政府規定上下班事故是屬職災.公司就給...薪資..
於是就在每月發薪日與其他同仁一起發薪資了
那也在會計師作帳時列入扣繳憑單了
這時要要求公司說不列入扣繳憑單有時也很奇怪
當然法規上是不列入的
於是產生了發薪歸發薪.勾選傷病給付歸勾選的實際作業問題
如 底薪 20000 元+生產獎金5000 元.公司發薪 20000 元
就勾選取得部份薪資.
2011-08-29 06:42:23 補充:
如果給薪 25000 元.勾選已取得薪資就不能申請
勾選 依勞基法 59 條.
1. 勞保給付下來要還公司嗎.這要與公司協調
2. 開了扣繳憑單.您會去在意嗎.很多公司是不給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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