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肇事逃逸之後相關後續問題處理... - 工作
By Genevieve
at 2009-08-17T00:00
at 2009-08-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B車停在路邊...當時人不在車上...被A車子倒車撞到...當時A車車主並沒通知警方也沒留下任何可聯絡的紙條就離開了...當天B車主並不知車被撞而是事後才知道的所以已非現場的樣子所以交警沒法做現場筆錄轉而由派出所處理...B車主事後發現被撞調附近的監視器被撞的全程都很清楚...也是由B車主主動向派出所備案...而事後警方幫B車聯絡A車主,A車主一直沒回應,直到B車主意外遇到A車主才談到車子被撞的問題...當晚A車主最後問到要賠多少錢,隔天B車主到原廠估價告知A車主後,A車主卻反悔...中間B車主還有提議一些方式..A車主一律沒得商量的回應..稍後又指定B車主一定要到A車主指定的維修廠,堅持的態度沒得商量還擺爛不出面...還告知B車主,除非B車主主動聯絡,不然A車主不會聯繫...就是這種完全不負責任的態度..現在的狀況是談判不合...彼此都這樣的狀況了...誰敢去A車主指定的車廠啊???誰知道車子會不會出更大的問題啊....而且B車都在原廠維修...原廠也有保固之責也有保障...為什麼B車要去A車指定的非原廠維修...多恐怖啊...現在唯一可確定的是A車主肇事逃逸,但卻不出面處理...一直在逃避..非常惡劣..而派出所警員說警方沒有權利請對方出面,是這樣嗎???A車主一直宣稱B車主並排停車然而B車主是停在店面前,反而是A車停在紅線區域又倒車撞到B車,請問現在要如何處理,若對方一直不出面又該如何處理,有沒有處理的程序..強制的處理方式為何...提供意見的朋友,您的資訊一定要正確無誤..因為現在是非常時期..
還有警方說幫我提出毀損告訴...若沒告成會變成誣告是這樣嗎???
可交警又說可以請警方用民事提出毀損告訴,並不會變成誣告..
我現在是一個頭兩個大...不知誰說的才是對的...請告訴我吧!!!
還有若我後續要區公所做協調,警方可以提供對方的資料給我嗎???不然我要怎麼送件啊...對方的資料我完全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人幫我快點解答我的無耐啊.....................................................制制這種傲漫又無理的A車主
(我就是又氣又無力的B車主)
Upda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Update 2:
警方已開出紅單了我有影印本
經查證A車主沒有保汽車強制險與任意險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保
目前我有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調解還要到對方車籍地址所在地的區公所進行調解這一點也很氣人如果對方在外縣市那豈不累死被害人太不合理了吧
但有人提議我趕快向律師提出疑問如何提民事訴訟及訴訟內容如何填寫等問題
趕在明天之前送出但我需要有人明確的告訴我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又要用什麼名義提出民事訴訟等
這個狀況實在已經影響我的工作了所以我想儘快且正確方法的處理
而且對方實在太惡劣了需要好好教訓並讓對方正視面對問題勇於處理而不是躲著逃避太爛了
還有警方說幫我提出毀損告訴...若沒告成會變成誣告是這樣嗎???
可交警又說可以請警方用民事提出毀損告訴,並不會變成誣告..
我現在是一個頭兩個大...不知誰說的才是對的...請告訴我吧!!!
還有若我後續要區公所做協調,警方可以提供對方的資料給我嗎???不然我要怎麼送件啊...對方的資料我完全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人幫我快點解答我的無耐啊.....................................................制制這種傲漫又無理的A車主
(我就是又氣又無力的B車主)
Upda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Update 2:
警方已開出紅單了我有影印本
經查證A車主沒有保汽車強制險與任意險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保
目前我有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調解還要到對方車籍地址所在地的區公所進行調解這一點也很氣人如果對方在外縣市那豈不累死被害人太不合理了吧
但有人提議我趕快向律師提出疑問如何提民事訴訟及訴訟內容如何填寫等問題
趕在明天之前送出但我需要有人明確的告訴我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又要用什麼名義提出民事訴訟等
這個狀況實在已經影響我的工作了所以我想儘快且正確方法的處理
而且對方實在太惡劣了需要好好教訓並讓對方正視面對問題勇於處理而不是躲著逃避太爛了
All Comments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8-17T03:46
at 2009-08-17T03:46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本案無人受傷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
警方無法ˋ也不得介入任何民事糾紛。
也無權強制,對方務必要到案說明,更無強制拘提權。
對方若表明不調解,你申請調解也沒用!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縱使進入訴訟"
依法對方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方]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簡單的說:
只要你的車越老舊,你能拿到的就越少,對方就省越多。
本案無人受傷,僅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見以下二種程序。
一: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則法院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確定證明書;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二:民事起訴
撰寫民事起訴書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By Faithe
at 2009-08-18T22:27
at 2009-08-18T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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