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 - 工作
By Callum
at 2009-12-18T00:00
at 2009-1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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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離婚.擁有3個小孩的監護權.
小孩分別讀小6.小3.和幼稚園小班
娘家父母年事已高 且名下並無房子 所以我租屋在外
一ㄍ人獨自養活3個小孩 因為小孩的安親費我無力繳納
所以我選擇早上的時候在便當店上班 下午好帶小孩及接送放學
收入約1萬 但入不敷出 因此我想申請中低收入戶
不知有哪些補助 可以讓我稍解燃眉之急 謝謝各位
小孩分別讀小6.小3.和幼稚園小班
娘家父母年事已高 且名下並無房子 所以我租屋在外
一ㄍ人獨自養活3個小孩 因為小孩的安親費我無力繳納
所以我選擇早上的時候在便當店上班 下午好帶小孩及接送放學
收入約1萬 但入不敷出 因此我想申請中低收入戶
不知有哪些補助 可以讓我稍解燃眉之急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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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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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09-12-18T16:12
at 2009-12-18T16:12
我也是3個孩子的單親媽媽
我建議你去辦特殊境遇家庭
和低收入戶
申請租屋補助
何謂低收入戶?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問二、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問三、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如何計算?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 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2009-12-18 15:02:17 補充:
何謂有工作能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2009-12-18 15:02:49 補充:
何謂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2009-12-18 15:03:03 補充: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2009-12-18 15:03:24 補充:
何謂無扶養能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2009-12-18 15:04:11 補充:
急難救助要如何申請?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009-12-18 15:06:51 補充:
急難救助也可去申請
一起加油喔!!!!
2009-12-18 19:54:41 補充:
樓下的你說的沒錯
可是我打字很慢...如果要說清楚..我可能要打字打上一整天
我只是想好心讓這位媽媽能夠仔細了解,複製內政部社會司要申請的資格
如有讓你不舒服...我很抱歉..
2009-12-26 10:55:34 補充:
還可申請民間家扶中心1700的補助....
可到各地家扶中心詢問
這不會影響你要向社會局申請任何補助
希望能給予你小小幫助
By Eartha
at 2009-12-21T08:08
at 2009-12-21T08:08
所有申請低收入戶 被打回來的原因十之八九都是父母有財產!
講個實例 我爸爸跟我媽媽離婚32年了 我現在去申請低收補助 條件全部過關 唯一 我那離婚32年毫無訊息未曾聯絡的媽媽 他們有財產 所以申請被打回來 我認為這一點才是妳要注意的
2009-12-18 22:04:43 補充:
樓上的 妳誤會 我無惡意 妳辛苦了 但是我真的頭會暈 希望妳的熱心 對這網友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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