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
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
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
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之前研讀法條時 對這句話不太了解意思
我的理解是立法院經一定程序可使內閣下台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這句話的用意又是什麼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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