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模式與重估價模式下的減損 - 會計
By Thomas
at 2015-08-04T18:12
at 2015-08-04T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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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依照鄭丁旺老師新版的中級會計學
成本模式(未資產重估)下的資產,如果有減損,要認列減損損失,並且再往後
依照
折舊費用 (減損後用剩餘年限或是新給年限計算)
累計折舊 (未減損前的折舊年限)
兩者的差額來沖銷累計減損(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會增加累計減損?)
剩餘的累計減損就是能夠迴轉的金額上限,也就是書上說的等比例沖銷。
重估價模式下,如果有重估價利益的話,之後再減損時,也是依照上面的方式,每年做
累計減損損失比例沖銷嗎?
如果一樣的話,減損後若迴轉,是否超過迴轉金額的上限,要做OCI-資產重估增值?
(課本中有一段p444)
若先前有認列減損損失,再先前認列減損損失金額減除後續因計提折舊已實現損失的範圍
內,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記入損益),超過部份作為重估增值,記入其他綜合損益(
注意:不得迴轉全部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
這段我不太懂,是在說迴轉不得超過未減損時的帳面價值,還是在說每年要做累計減損比
例沖銷,還是每年要把減損損失依照「重估之後新的年限」分攤,已實現的部份不得沖銷
?(課本p446的釋例7似乎是如此說明,但這又和「累計減損比例沖銷」不同?)
還是說「累計減損比例沖銷」限於「成本模式」
「重估價模式」則是每年要把減損損失依照「重估之後新的年限」分攤,已實現的部份
不得沖銷?
然後超過的(可迴轉的沖掉未實現的累計減損),再做OCI-資產重估增值?
有重估,未減損的BV - 新的可回收金額(FV) = 可迴轉的上限金額
新的可回收金額(FV) - 有重估,有減損的BV = 可迴轉的金額
(兩者取低)
減損損失 - 已實現減損損失(以剩餘的或新年限攤銷)= 未實現減損損失
(已實現減損損失不能迴轉)
可迴轉上限或可迴轉金額(兩者取低) - 未實現減損損失 = 應認列的資產重估增值
是這樣理解嗎?
請各位幫忙指教,謝謝~
ps:如果是重估價的模式,又有重估價的損失,之後再減損,也需要做累計減損損失等比
例沖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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