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18歲以下健保補助嗎
夫妻兩年薪不超過55萬
養育一女3歲以下
夫妻兩及雙方直系親屬皆無不動產
女方母親戶籍與我們一起
女兒戶籍沒跟我們一起
男方要撫養奶奶及父母{所得稅都有申報}但戶籍沒在一起
夫妻倆存款不超過5萬
請問這樣資格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18歲以下健保補助嗎
或者可以申請其他補助{謝謝}
Update:
有申請過工作補助所得{近貧津貼}並通過每月3500
夫妻兩年薪不超過55萬
養育一女3歲以下
夫妻兩及雙方直系親屬皆無不動產
女方母親戶籍與我們一起
女兒戶籍沒跟我們一起
男方要撫養奶奶及父母{所得稅都有申報}但戶籍沒在一起
夫妻倆存款不超過5萬
請問這樣資格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18歲以下健保補助嗎
或者可以申請其他補助{謝謝}
Update:
有申請過工作補助所得{近貧津貼}並通過每月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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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829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