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想申請低收入戶 - 工作
By Dora
at 2009-03-03T00:00
at 2009-03-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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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妹從前就自己在創業也没固定收入也没報稅
本身也没有存款也没不動產及動產,目前租屋中,原本房租費她男朋友再幫他付最近2個人分收就不付方租了
所以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不知是否可以?
戶籍在台北縣三重已4年,但住在台北市。
另外,媽媽和弟弟和她是分開住的,弟弟有身心殘障手冊
媽和弟的戶籍也都不同,2人也都没收入,也是租房子
媽媽有在工作但没有勞健保,也没不動產及動產,也可以申請嗎?
註:本人已結婚,另有家庭請勿算在內,我只是幫他們問
煩請各位幫忙解決,謝謝!
本身也没有存款也没不動產及動產,目前租屋中,原本房租費她男朋友再幫他付最近2個人分收就不付方租了
所以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不知是否可以?
戶籍在台北縣三重已4年,但住在台北市。
另外,媽媽和弟弟和她是分開住的,弟弟有身心殘障手冊
媽和弟的戶籍也都不同,2人也都没收入,也是租房子
媽媽有在工作但没有勞健保,也没不動產及動產,也可以申請嗎?
註:本人已結婚,另有家庭請勿算在內,我只是幫他們問
煩請各位幫忙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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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09-03-04T00:34
at 2009-03-04T00:34
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社會救助法第5-3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節錄自行政院內政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本要點規定時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為核定機關。
三、本要點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四、本要點救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依個案需要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給關懷救助金。
五、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程序如下: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1.村(里)辦公處。2.鄉(鎮、市、區)公所。3.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1.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三)、個案核定: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五)其他應遵行事項:
1.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2.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009-03-04 00:49:33 補充:
桃園縣申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審核機關:桃園縣政府、受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服務內容:設籍於轄區內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若兼具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生活托育養護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輕度者每個月3千元,中度及重度每月4千元。
申請條件如下:
2009-03-04 00:50:01 補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2.5倍(98年24,150元)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
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5、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2009-03-04 00:50:30 補充:
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
2、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3、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2009-03-04 00:52:40 補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2.5倍(98年24,150元)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更正為: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2.5倍(98年27,430元)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By Emily
at 2009-03-04T16:14
at 2009-03-04T16:14
By Olivia
at 2009-03-04T00:44
at 2009-03-04T00:44
讓您參考之 另外 你有提到 你已結婚 勿算在內 這個可能有點難 只要你算是他們的血親 兄弟 都會自動算進去的
所以 一下提供你資訊參考 (因為 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 親人有相互扶持的義務)
本市低收入戶之審核標準如下:
1、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本市滿4個月;
2、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得超過14,558元;
4、全家人口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以上條件均符合者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申請低收入戶要準備以下資料:
1、家庭所有人口(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
兄弟姊妹)最近3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謄本及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1份。
2、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資料影本1份。
3、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如學生證正反面、身心障礙手冊、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
補給證或服役證明(服國防役者應附服役薪資證明)、
離婚證明或離婚協議書(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工作證、居留證或旅行證、切結書、退休俸證明、榮民證、榮民就養金證明、
優惠存款證明、入監服刑證明、入出境證明、失蹤證明、失業給付證明、資遣證明…等。
98 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 最低生活費 :
台北市:98 年14,558 元。
台北縣:98 年10,792 元。
台灣省:98 年9,829 元。
高雄市:98 年11,309 元。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申請請至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
By Eden
at 2009-03-04T00:00
at 2009-03-04T00:00
父母親的財產也一併算進去
所以非常不好申請
如果你想要嘗試申請
你就先到你戶籍的公所洽詢
他就會告訴你流程
並且會告訴你是不是適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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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3-03T00:00
at 2009-03-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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