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我如果資遣員工需要負擔什麼費用或需要向就業中心報備嗎 - 就業Donna · 2007-01-2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如果資遣員工 需要負擔什麼費用或需要向就業中心報備嗎? 須經過什麼流程步驟 我需要準備什麼? 謝謝就業All CommentsHamiltion2007-01-291、「資遣員工,需要向就業中心報備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2、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已有很多公司被依相關規定罰款。3、「資遣員工,需要負擔什麼費用?」資遣費:a、舊制年資計算標準:(84年7月~94年7月;需扣除當兵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基準法』第17條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b、新制年資計算標準:(94年7月~被資遣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4、其他注意事項:a、資遣預告期:『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b、謀職假:『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預告期間每星期必須給予員工請假2天找工作(工資照給)。c、預告期工資:(如無法依規定預告必須給付)『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例如應於20前告知,如於10天前告知,必須給付10天預告期工資。d、開給員工非志願離職證明:員工可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Victoria2007-01-30如果你要資遣勞工,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資遣的通報流程大概是這樣,除此之外,要給勞工資遣費、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如果勞更有要求)、預告期間每個禮拜二天的謀職假(如果沒有預告必須付預告工資)。Related Posts職訓局就業輔導正確合格資訊應用電子和系統資源規劃那一個適合我申請台大法律、政大法律的問題(20點喲)二度就業-15問!台南地區就業機會多嗎?(電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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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2、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已有很多公司被依相關規定罰款。
3、「資遣員工,需要負擔什麼費用?」
資遣費:
a、舊制年資計算標準:(84年7月~94年7月;需扣除當兵留職停薪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b、新制年資計算標準:(94年7月~被資遣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4、其他注意事項:
a、資遣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b、謀職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預告期間每星期必須給予員工請假2天找工作(工資照給)。
c、預告期工資:(如無法依規定預告必須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例如應於20前告知,如於10天前告知,必須給付10天預告期工資。
d、開給員工非志願離職證明:
員工可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
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
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
協助其再就業。
資遣的通報流程大概是這樣,
除此之外,
要給勞工資遣費、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如果勞更有要求)、預告期間每個禮拜二天的謀職假(如果沒有預告必須付預告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