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乘坐計程車的乘客被右方大貨車追撞 - 工作
By Jacob
at 2009-06-25T00:00
at 2009-06-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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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請幫我查詢一下..我是乘坐計程車的乘客被右方大貨車一面而來追撞.導致我胸腔挫傷.又小腿挫傷..我有一些問題要問一下各位大大 1.我有跟公司請假請ㄌ20多天.因為右小腿挫傷ㄉ關西不方便行走.只好請我女友請假再家照顧我.本人是在外面租房子住.所以這段時間沒有經濟來源.只好跟家人借錢看病.因為沒有保健保.所以都自費ㄉ.前前後後共花ㄌ1萬多看病.包含托人買藥膏吃飯等等..因為有考慮想請看護ㄉ.我有跟醫生說但醫生沒答應.只好請我女友再家照顧我.2.事發後我有打給計程車司機我有問他說你有保乘客險ㄇ.他回答沒有.我心中有個疑問.難道沒保乘客險發生車禍.乘客受傷你是要乘客自己處理ㄇ.3.貨車ㄉ保險員有跟我連絡說其實計程車ㄉ保險都到期ㄌ.那我該怎半.總不能都叫貨車賠ㄅ..那說不過去.我覺ㄉ這件事計程車.貨車都要赴各負一半ㄉ責任.當初我是看到泛亞有保乘客險我才座ㄉ.誰知道出車禍一概都推給貨車司機.何況警察作筆錄ㄉ時候有問計程車開多少時速.他竟然回答10公里..我當下聽到差點從輪椅上跳起來打他..4.現在我腳還在作復健.沒辦法久站.走路也一拐一拐ㄉ.胸腔有時也會隱隱作痛ㄉ.只要拿重ㄉ東西.過沒多久胸腔就會腫起來..只好吃止痛藥.和消炎藥.跟貼藥膏來止痛..很怕我現在ㄉ工作不保ㄌ.因為一直請假.5..請問我該怎樣處理這件事ㄋ..哪些方法對受害者有利ㄋ.請幫幫我好ㄇ.謝謝PS:到時要談精神賠償要如何談ㄋ.貨車ㄉ保險員有跟我說這件是很棘手.叫我有心理準備可能要民事訴訟.到時我要請律師打官司.那律師費要誰出ㄋ.我ㄇ.還是對方ㄋ........對ㄌ我是在網咖上班ㄉ.沒轉帳證明.也沒薪資單.只有薪資證明爾以.......到時要請對方保險員辦強制險該如何半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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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09-06-29T07:07
at 2009-06-29T07:07
本案你的身分,是該計程車上的乘客,他們雙方的肇事責任與你無關,你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論計程車和小貨車,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被害人[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被害人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何況你也無權,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
但是強制險部份,你是乘客受傷被害人,可以[跳過和解],逕行向計程車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到同項ˋ同額的理賠[縱使該計程車未投保或過期],都不會影響到你申請強制險理賠的權益。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縱使計程車[保單過期],依法強制險是不予以理賠沒錯。
但不會影響被害人[你]申請理賠的權益,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提出理賠申請。
爾後該基金會,必然會依法回頭向車主代位追償,已支付的理賠金。
他們雙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對[計程車司機和貨車司機]同時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舉凡刑事案件,所有程序費用,都由國家負責支付,不需要繳納分文[自行委任律師費用除外]。
當知律師費用不等於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所以無法住張由敗訴的一方支付。
本案不需要委任律師!
不是有委任律師,就一定會贏得官司。
若非屬某些特定案例,委任律師只是多花錢ˋ讓律師家更有錢而已。
奉勸大家,真想委任律師者,請自行找自己的親朋ˋ好友介紹,切莫在網路尤其此 [知識+園地] ,公開徵求尋找,只會讓極少部份的有心人士,有機可趁ˋ找到自動送上門的A錢機會而已,虛幻網路互不認識,縱使有PO連結網址,又如何辨真偽‧每個都會自吹[神通廣大],你們相信嗎?
憑什麼信?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PS:
超過字數限制
其他補充PO於意見欄
2009-06-30 08:56:39 補充: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2009-06-30 08:57:04 補充: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Rebecca
at 2009-06-25T04:15
at 2009-06-25T04:15
By Oliver
at 2009-06-29T09:06
at 2009-06-29T09:06
冬冬講的很正確.
這也不用請律師.只要在檢察官前講出車禍經過就行了.
以下這2條法規對你有用.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By Gilbert
at 2009-06-28T05:04
at 2009-06-28T05:04
聽你講ㄉ那ㄇ複雜我直接跟你講方法,去當初做筆錄的地方找承辦員警,說你要提【過失傷害】
如果不要讓你提,你直接按鈴申告就好。
不需要甚麼律師費用,根本是唬爛你的。車禍訴訟叫律師是浪費錢的。
去到法院你就要的到所有你要的錢了,不要再浪費時間了,看完我的意見就去提告吧。
不用怕麻煩,我也不賺你的分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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