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車禍乘客的權益? - 工作
By William
at 2009-06-25T00:00
at 2009-06-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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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我搭計程車發生車禍
我是女乘客 我撞得鼻青臉腫
鼻梁骨裂開 頭部和左臉側近眼睛處腫脹瘀傷
手臂也都有撞傷 無法正常使力
我是從事美甲工作 因為頭暈及手部無法正常使力 加上臉部只要有表情就非常痛 好幾天沒有辦法工作 就沒有收入
司機目前只是打電話來關心 但從他關心的內容讓我感覺到我只能得到醫藥費的賠償 實報實銷
連眼鏡壞了要重配 司機還說要拿眼鏡去請眼鏡行確認是否需要重配 這點聽起來非常沒有誠意
本來還說台X大車隊的經理要來我家關心一下 只說過一次 後來也都沒有
我只是乘客 車禍不管是誰對錯 司機都應該對我負全責吧!
請問一般發生這種情形 我應該要爭取哪些權益呢?
非常謝謝! !
Update:
補充一下
事發當時有報警 有救護車送我去急診 警察也有問筆錄
這些都調的到資料
我是女乘客 我撞得鼻青臉腫
鼻梁骨裂開 頭部和左臉側近眼睛處腫脹瘀傷
手臂也都有撞傷 無法正常使力
我是從事美甲工作 因為頭暈及手部無法正常使力 加上臉部只要有表情就非常痛 好幾天沒有辦法工作 就沒有收入
司機目前只是打電話來關心 但從他關心的內容讓我感覺到我只能得到醫藥費的賠償 實報實銷
連眼鏡壞了要重配 司機還說要拿眼鏡去請眼鏡行確認是否需要重配 這點聽起來非常沒有誠意
本來還說台X大車隊的經理要來我家關心一下 只說過一次 後來也都沒有
我只是乘客 車禍不管是誰對錯 司機都應該對我負全責吧!
請問一般發生這種情形 我應該要爭取哪些權益呢?
非常謝謝! !
Update:
補充一下
事發當時有報警 有救護車送我去急診 警察也有問筆錄
這些都調的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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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9-06-27T21:58
at 2009-06-27T21:58
本案你的身分,是該計程車上的乘客,肇事責任與你無關,你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論計程車,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被害人[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被害人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何況你也無權,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
但是強制險部份,你是乘客受傷被害人,可以[跳過和解],逕行向計程車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到同項ˋ同額的理賠[縱使該計程車未投保或過期],都不會影響到你申請強制險理賠的權益。
這就是該司機所說的[實支實付]那一部分。
簡單的說:
這一部份"
你自己就能提出申請,該司機[等於沒有賠償一毛錢]。
縱使該計程車[保單過期],依法強制險是不予以理賠。
但仍不會影響被害人[你]申請理賠的權益,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提出理賠申請。
爾後該基金會,必然會依法回頭向車主代位追償,已支付的理賠金。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造成你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該計程車司機,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By Megan
at 2009-06-27T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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