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些刑法(恐嚇、援交、強制罪)等問題,很多請幫忙解決謝謝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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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1-09-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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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
1.再某聊天室與一名女性相談甚歡,全程皆以私聊 。後來也問女性~他說滿18了~我問可以約她嗎?~他說可!~並告知價位...接著就是像援交那樣~
2.第二天被她男友發現他有做這檔事時,他男友騙我他女友才17歲,要我去某某分局談判~說要報警把我關起來。 但他說的分局根本只是派出所而且名字還講錯。後來我不理他。結果一直打一直打不停 。
3.接著他用另外一支號碼假冒員警 說他事某某分局陳X強,說我性侵那名女子要帶隊來我家找我。接著我打去相似名稱的派出所問,說沒這位員警,且也沒有這樣的分局( 他說的分局名稱是那條派出所道路的名稱),正牌員警叫我別理他。
4.後來隔天上線,那女的說他跟男友分手了,說他欠那男的錢,拜託我去接她 ,他要離開這地方~拜託我載他去其他地方工作。我一時心軟就去找他,到了地點後,我看她眼神不對勁,開了我車門後我發現後照鏡有一名男子衝了過來我馬上加速逃走但還是來不及,他手抓著門柱跳了近來,他抓著我的眼鏡弄壞,並抓著我的手跟方向盤,突然他把車鎖匙關掉,喝令我停在旁邊 ,我也照做了~因為我進視深看不到~就先聽他的話。
5.停下後他把我手機拿走,並揍我,我後來情急之下也揍回去,並叫他停手,之後他把我鎖匙拔下來拿走 。她就下車問他女友是不是我,我趁機會把門關起來,中控鎖上鎖,但他一直不放過我,說不開門要把我車窗打破,說要帶我去警察局 , 後來我跟他協商我跟你去,但鎖匙跟手機環我,我打給警察過來處理,但他一說不要還一直說不下車打破車窗帶我去。我後來受不暸了,我就跟他說不然車給你開你開我的車去警局,他才罷手。
6.開去警局途中,我發覺路線有異就問他不是要去警局,結果他說去警局幹麻,我就跟他說不然他想怎樣,他說他兄弟很多要把我抓去山上埋起來 ,我心想碼的~~被耍了,趁他在一條路右轉馬上開門跳車,他看我跳車馬上把車開走了,而我就在附近超商躲起來並請店員報警。
7.後來到派出所,警察也馬上打了那女的電話叫他們過來,後來他們騎機車過來,男的因為有喝酒馬上被罰公共危險罪。警察後來問他我車子在哪,他才把我的鎖匙跟行照交出來,警察去把車開回來 。並派一員警給我做筆錄,而員警跟我說綜合以上我只能對他提出恐嚇跟強制罪,拿我手機不還因為我人在場也不夠成搶奪罪,只能算強制罪並有六個月追溯期,我問員警說恐嚇不是公訴嗎?他說不是 ,後來我想想先保留吧,車子開回來了,但我內部的置物箱被破壞的差不多。
8.後來那女的突然哭起來,那男的就跟警察說我性侵女的,還騙警察說他沒18歲,那女的也說我性侵他 。還給他3000元。但警察要他們拿證件他們都不拿出來。後來警察就跟他說不拿出來那就直接送分局跟婦幼隊處理,他們還是不肯拿出來,當然我就跟著他們一起去分局偵訊。
9.接著分局的長官問我源頭原尾,我先問長官們那女的到底幾歲,他們跟我說已經滿18了 ,我就全部招了,因為援交發生的糾紛等等。後來那女的被婦幼隊偵訊後,分局長官拿了女的做的筆錄叫我確認簽名,那女的筆錄變成自願與我發生性關係 ,而那男的變的很俗辣,很像被發現誣告我,一直跟員警打哈哈說辛苦了,(馬的一開始一直在嗆員警真是夠了)
10.當然我也自由了,員警說那男的一天到晚喝酒鬧事無業很久,說他不是什麼大偉的,刺青刺好看的耍威的而已。叫我自己以後找有店面的就好了,不要找網路的= =
後來我朋友打給那男的要談判,結果那男的是留假名字假證件,電話號碼也不知道是從哪拿來的,就消失了....我很不甘願我一定要把它抓出來
a.各位懂法律的綜合以上我可以告那男的跟女的哪些罪呢?
b.恐嚇真的不是公訴罪嗎?
c.他假冒員警應該有法可罰吧
d.他們一同再線上裝可連已經算是共犯且預謀犯案了,這樣觀點對嗎?
e.搶我手機逼我開車門,又把車開走。還有無緣無故拿我形照做啥。這些可以用哪些去治他呢?
請各位懂法律的或是法律人士幫忙解惑,以上述條件可告他們哪些罪?
若還需補充請告訴我謝謝各位幫忙!
已更新項目:
andy大大:
就是這樣我才覺得奇怪,他拿走我手機,到我自己跳車報警,他去派出所到案後還我手機~我看我的發話紀錄~在警察打給他前~他有打到我家~可能因凌晨太早我家沒人接電話
不過我也在猜他們應該是老手了,警察跟我說,像這種的就是先不會談錢,為了要避免法律責任,不會在線上或電話中跟你講錢的事,因為會留下證據~警察說這是老手慣用的手法。不然就是有人教他。
所以您說動機,我也不曉得,我只知道事情還沒發生前,他打電話給我一直叫我出來談。我一直問他談什麼,他都只說出來談就對了,連一句要我死或向我要錢都沒講,我只聽到一堆三字經跟出來談談這樣而已= =
2 個已更新項目:
他還說他已經告訴女方的爸爸媽媽~說要約去他亂講的分局談。
後來我去查證,他已經好幾個月沒回家住了。所以他父母根本不知道他在做啥。
然後我又去查了一些東西找到那男的網頁~他名片上面寫說除了錢什麼都不缺
因此我在猜想,他那時應該是要把我帶到他那邊,打電話跟我家人說我犯的XXXX罪要處理吧~~可能要見面再談錢。
3 個已更新項目:
跟我說恐嚇罪是告訴乃論的是派出所的警察= =請問如果是這樣難不成案子被吃了?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應該會叫我上法院了吧....我待會會寄信給警察局問問
而綜合兩位結論,我可能只有妨礙自由、強制、誣告比較有勝訴的可能
因他恐嚇我時是在兩人的時候,沒有錄音沒有第三人,依我的判斷請問這樣對嗎?~
或是恐嚇只要有動作勝訴機率也會比較大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andy大大
我昨日分別寄送地方檢察署跟地方政府警察局的信箱
地檢署回覆我說,若恐嚇""明顯""證據不足,員警是可以第一線判斷不必繼續往上送,避免浪費資源,但若受害人確定要告,就請員警開三聯單或是去法院聲告。但是自行提告的話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對方也是有權利反告誣告,所以並非警方吃案。這是地檢署給我的回應。
而警察局部份將於今日給我回應。
5 個已更新項目:
大大
分局督導室打來了,承認年輕員警法學常識與辦案經驗有疏失,員警說針對恐嚇,因公訴罪,員警會去主動搜查證據。
另外提問~如果他在電話中騙我說女子17歲你還給他錢(現在已確認女子當初滿18),說要把我抓去關,這樣應該也算恐嚇吧?~~(電話可以查電磁紀錄並回朔談話內容比較有證據力)
6 個已更新項目:
但是性侵部份他又告訴我說,因後來女子改口自願,因此未進入法律程序誣告可能不會成立,但我要在法庭上另提也可以。
我跟他說,當初在派出所我只要問完話就可以走了,結果他在派出所內說我性侵,還我又跑到分局,搞到婦幼隊都來了,還浪費我時間。表示他第一時間已經提出性侵,且按照程序跑到分局,並通報婦幼隊,這樣不算嗎?~他也承認很難認定只能由檢察官法官去判定。
那請問因為女子說性侵,且程序由第一報案地點往上到第二上級地點,並有第三上級附屬分隊來協助,這樣還算是有構成誣告嗎?
7 個已更新項目:
2011-09-21 08:49:03 補充

你有跟地檢署說警員跟你說"恐嚇"是告訴乃論罪嗎?
有的...結果他很像很平常的談話就隨便帶過去了~
8 個已更新項目:
另外,強制罪也屬非告訴乃論,打給我的員警跟我講的= =
9 個已更新項目:
andy大大
當初承辦的派出所員警打給我,說如果我要告恐嚇就去他們所裡報案,我就跟他說,分局的警員說證據會主動搜尋,但我反問派出所員警萬一證據蒐查不完整反而敗訴那我該怎麼辦,是不是會辦反告。他居然跟我說反正你要報案就約個時間來報就對了。
感覺起來他很像是想把我投訴的事件趕快告一段落,不理會我的感受= =~虧我還幫他向分局的督導室說話說他太年輕剛進來沒經驗。結果他是這種態度...
10 個已更新項目:
現在恐嚇這條變成地檢署,分局,派出所給我的回應都不同
地檢署:萬一敗訴對放可以告誣告
分局:因恐嚇為非告訴,所以我們會主動蒐集證據,叫我不用怕,就算證據不足,但是因為有恐嚇的嫌疑,所以不用怕被反告。叫我去當初的派出所報案
派出所:我是當初承辦的警員XXX,反正你要舉報恐嚇就約個時間來就對了。
請問現在我該怎麼辦??~~哪一個單位所述才是正確?
感謝回答~~謝謝
11 個已更新項目:
Andy大大
非常感謝您,您的回答真是夠平民化一點就通,下星期一準備報案了!

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1-09-23T11:20
版主您好:
看完您的文章可以先遣責你消遣你一下嗎?色字頭上一把刀,以下小弟回答後不論您是否要告對方請記取這次教訓。
a.各位懂法律的綜合以上我可以告那男的跟女的哪些罪呢?
A:她們的行為構成刑法302條妨害自由,,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及刑法169條誣告罪(因為那女的意圖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你強制性交她)
b.恐嚇真的不是公訴罪嗎?
A:沒有什麼叫公訴罪,只要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和請求乃論,刑法上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誰告訴你是告訴乃論之罪?恐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c.他假冒員警應該有法可罰吧
A:無法可罰,她們冒充公務員但是卻沒有行使公務員職權及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所以她們行為並不構成刑法158.159條之罪
d.他們一同再線上裝可連已經算是共犯且預謀犯案了,這樣觀點對嗎?
A:共同在線上要設計你但還未著手時,在線上討論設計你的人為共謀共同正犯,之後一起對你做出那些犯罪行為之人為共同正犯。
e.搶我手機逼我開車門,又把車開走。還有無緣無故拿我形照做啥。這些可以用哪些去治他呢?
A:刑法304條強制罪
小弟有個疑問?不知道方便問嗎?
就是她們做了那麼多行為,卻沒提到要對你勒索或恐嚇取財,那她們動機為何?
上述個人淺見還有疑問可再發問
2011-09-20 09:59:23 補充:
恐嚇方面若如您所說無任何證據,確實難以告她
因對方搶走你的鑰匙是為了妨害你的行動自由,同時構成了強制罪與妨害自由,符合學理上不罰前(後)行為,故你可提告妨害自由。
綜上所述你可提告妨害自由(非告訴乃論)與誣告罪(告訴乃論)至於他打你傷害罪(告訴乃論)
你有去驗傷的話亦可提告!!
2011-09-20 10:04:24 補充:
警察怎會跟你說恐嚇是告訴乃論呢?
警察是要吃案還是自己法學知識不足,就算恐嚇證據不足,一經有犯罪嫌疑或有人告發或報案,警察要立即移送或函送地檢署,即使證據不足,案件也是要在檢察官那結案,警察沒有結案的權利,畢竟台灣司法偵查主體在於檢方,警方只能協助檢方偵查或調查而已,警方並沒有偵查權
2011-09-21 08:49:03 補充:
你有跟地檢署說警員跟你說"恐嚇"是告訴乃論罪嗎?
警察將非告訴乃論之罪告知被害人為告訴乃論罪,是否有吃案之嫌?尚有疑義
2011-09-21 08:53:16 補充:
但提醒版主,正如檢方所說,證據不足下硬要告,若是敗訴,恐吃上誣告官司。
2011-09-21 12:31:38 補充:
誣告為何不會成立??
刑法169條很明確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16條並沒說要向檢察官或法官誣告才成立,而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即成立誣告罪!!
向警察誣告你強制性交,請問警察不是刑法169條所稱該管"公務員"嗎?還是警察不是公務員??????????????
2011-09-21 12:32:48 補充:
是的,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2011-09-21 12:34:48 補充:
基本上如果電話未掛線(也就是你們所謂的監聽),並不會知道談話內容,且警察也不能隨意監聽電話,因憲法保障人民的通訊自由。
2011-09-22 12:16:05 補充:
誣告罪也不是那嚜好成立的!!
就算檢察官查無證據,對他不起訴處分也不一定會成立誣告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46 年台上字第 927 號判例)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1-09-22T07:42
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就涉及性騷擾,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通常犯此等罪者會被褫奪公權既然公權被褫奪了那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1-09-20T14:08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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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1-09-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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