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是低收入戶嗎?? - 工作
By Regina
at 2009-02-12T00:00
at 2009-02-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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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我現在每個月薪水還沒有23000元,先生有時有薪水有時沒有(工作不穩定),然後我要養一個小孩(小孩的學費我付的話....但是我和小孩先生的戶籍都在我媽媽那,這樣我有符合低收入戶嗎???那我把戶籍牽出來自己當戶長的話,有符合低收入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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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9-02-12T11:23
at 2009-02-12T11:23
何謂低收入戶?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96年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三項皆須符合:
(一)、收入: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9,509元、臺北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4,881元、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0,708元,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
(二)、動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55,000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三)、臺灣地區及高雄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260萬元、臺北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含土地.房屋,田賦-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可以應繼分併計之。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四、倘若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資格,則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例如老農津貼)、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五、應備證件:
(一)、全戶所有直系血親(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養子女及養父母等)最近3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謄本(死亡者須附自結婚至死亡之全部除戶謄本,離婚者須附自結婚至今之全部除戶謄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1份。
(二)、戶內有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學生者,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配偶或戶內有外籍或大陸人士者,應附工作證、居留證或旅行證等。
(四)、戶內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五)、無自有房屋者,應附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1份。
戶內有服兵役者,應附補給證或服役證明影本1份(服國防役者應附服役薪資證明)。
◎(六)、有離婚事實而戶籍謄本內未登記離婚者、最近半年離婚者,應繳離婚證明或離婚協議書影本1份;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
(七)、戶內有失蹤人口者,應繳失蹤證明影本1份。
(八)、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如:切結書、退休俸證明、榮民證、榮民就養金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入監服刑證明、入出境證明、失業給付證明、資遣證明…等1份。
六、只要一項不符合就不能申請了。再來家中人口無工作能力者超過3分之2者.無工作能力者:16歲以下的小孩.65歲以上之老人.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醫生診斷證明證明無法工作.不然就算是家庭主婦也是有最低薪資的計算.負債.貸款皆不列入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以最低薪資計算。
如果不幸你們家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你還可以申請租金補充每月3000元
其申請時間7/15-8/15
申請資格及申請表可上營建署網站查詢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
但是如果你具有下列情況 是不可申請的
1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10年者。
2國民住宅承租戶及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承租戶。
3租賃住宅為違法出租之國民住宅者。
4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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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02-16T17:16
at 2009-02-16T17:16
我本身是單親(前夫完全不給我錢),獨立養3個高中.國中的孩子.目前有房子在拍賣. 更糟的是,我完全沒什麼收入.斷斷續續去上班.
我有去鄉公所問過如何申請,她給我一張紙,上面寫明一些簡易的流程.所以,你也可以去問看看.
簡而言之 -
有工作能力的人,自己,前夫(不管有沒有養家,皆認定為有養,算個人頭),若沒離婚的話,那麼雙方的直系親屬(父+母)都認定為有工作能力的,而薪資則以扣繳憑單認定,比如攤販類無收入資料也被認定為每月有薪資收入2x,xxx元(看過忘了),也就是說,夫妻2人+父母4人 == 共同扶養孩子x人. 除非父母年過65歲,才算被扶養人.加上自己及直系親屬名下有不動產也都算在你的額度內.
這樣子了嗎?
以上,和你的戶籍在那裡沒關係.要申請前還要調你和老公的父母的年度收入財產證明等..很麻煩
依你的上述情形判斷,大人6人(未及65歲)養1個孩子.鐵定不符合資格.
現在沒錢的人很多, 低收入很難申請....我的情況比你更慘...所以.再想想辦法比較實在.
祝福妳....
By Mary
at 2009-02-16T21:34
at 2009-02-16T21:34
我爸爸他有時有工作 有時沒工作 所以沒在申報所得稅
我媽媽她收入也極不穩定~但是!!
鄉公所不給我們報低收入戶耶!! 說是因為 父母皆在 無任何殘障 且並未離異~所以 它說這樣它會算是懶惰 不給你報-ˇ-!!
2009-02-12 20:00:40 補充:
對了!!還有這個!!
每人每月家庭總收入平均低於9,210元(含利息所得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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