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專線誠徵兼任電訪員 - 面試
By Sarah
at 2017-09-15T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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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提醒:上方二行文字不得刪除或變更,誤刪者應至本板使用規範第37條或z-53-3複製範本。
★為必填項目,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灰色文字得刪除之,各項均不得為「面議」。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本人保留一切訴訟權。
★《工作期間》
(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每週延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應依法提供例假與補休)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於「工作日期」欄位填寫「最遲交件日期」)
工作日期:(明確起訖日期,長期者應加註起始日期,承攬制填交件日期)
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一年一聘)
排班方式:(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
週一至週五,每週最少8小時
每日工作時間:(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9:00~21:00之間排班進行
每日休息時間︰(連續工作每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應分項填寫,留空視為皆有)
無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前開標準)
(總時數未滿1小時之工資應以1小時計算之、星期六日不等於國定假日)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填寫「平常日工資」與「工資發放日」二項)
平常日工資:(應為時薪或日薪,不得為月薪,計件制者應註明常人平均每件所需工時)
133/hr(電訪依完成案件數,另有加給獎金)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依勞基法規定 (約定時薪x2/補休)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為1.66倍,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依勞基法規定 (第9-10hr 約定時薪x1.33,11-12hr 約定時薪x1.66)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非承攬制之工作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留空視為工作後現領)
月底(30或31)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至戶政最小單位,不得為相對位置,僅外包承攬制得留空)
(勞務內容應確實填寫,不得含糊)
工作地點︰(工作場所之完整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不同)
台北市中山北路四段16號。(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內『戒菸專線服務中心』)
勞務內容︰(應詳實填寫,不得為「主管交辦事項」或其同義詞)
以電話訪問戒菸民眾接受戒菸專線服務之經驗、處理資料key-in及行政事務。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不得為簡稱、相對位置)
單位名稱:(應填全名)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單位地址:(應填完整地址)
台北市松江路219號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不得為假名、聯絡方式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
聯絡人姓氏稱謂︰(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簡小姐
聯絡方式︰(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中一項以上)
Email/電話︰[email protected] 02-2886-6363轉605
是否回覆報名者:(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只回通過書面資料審核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1-2位(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電話
面試時間:電話討論
受訓時間:電話討論見習及交接工作的時間
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06年9月17日(日)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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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
(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每週延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應依法提供例假與補休)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於「工作日期」欄位填寫「最遲交件日期」)
工作日期:(明確起訖日期,長期者應加註起始日期,承攬制填交件日期)
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一年一聘)
排班方式:(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
週一至週五,每週最少8小時
每日工作時間:(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9:00~21:00之間排班進行
每日休息時間︰(連續工作每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應分項填寫,留空視為皆有)
無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前開標準)
(總時數未滿1小時之工資應以1小時計算之、星期六日不等於國定假日)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填寫「平常日工資」與「工資發放日」二項)
平常日工資:(應為時薪或日薪,不得為月薪,計件制者應註明常人平均每件所需工時)
133/hr(電訪依完成案件數,另有加給獎金)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依勞基法規定 (約定時薪x2/補休)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為1.66倍,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依勞基法規定 (第9-10hr 約定時薪x1.33,11-12hr 約定時薪x1.66)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非承攬制之工作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留空視為工作後現領)
月底(30或31)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至戶政最小單位,不得為相對位置,僅外包承攬制得留空)
(勞務內容應確實填寫,不得含糊)
工作地點︰(工作場所之完整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不同)
台北市中山北路四段16號。(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內『戒菸專線服務中心』)
勞務內容︰(應詳實填寫,不得為「主管交辦事項」或其同義詞)
以電話訪問戒菸民眾接受戒菸專線服務之經驗、處理資料key-in及行政事務。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不得為簡稱、相對位置)
單位名稱:(應填全名)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單位地址:(應填完整地址)
台北市松江路219號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不得為假名、聯絡方式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
聯絡人姓氏稱謂︰(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簡小姐
聯絡方式︰(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中一項以上)
Email/電話︰[email protected] 02-2886-6363轉605
是否回覆報名者:(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只回通過書面資料審核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1-2位(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電話
面試時間:電話討論
受訓時間:電話討論見習及交接工作的時間
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06年9月17日(日)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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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7-09-16T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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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7-09-19T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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