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勞務報酬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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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的辨認問題

我所認知觀點如下:

1.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均為中華國來源所得。

2.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如下: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
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3.簡言之90-183天提供勞務,要課稅。



問題是:

該提供勞務者的雇主是境外雇主(外國人),也就是說該員薪資由外國人給付,
其薪資資金流向要如何得知? 要如何課徵所得稅?

也就是說我根本不知道外國人付給他多少錢來台灣提供勞務,要如何課稅??

還是說我觀念有問題??

麻煩大家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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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4-05
聽過工作證吧~
Hazel avatarHazel2013-04-09
由非居住者自行申報。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4-14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恩
Doris avatarDoris2013-04-14
感謝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