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分攤 累進差額 - 會計
By Ivy
at 2011-07-31T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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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akumix ( )》之銘言:
: 屏東公司 95 年度稅前損益資料如下:
: 繼續營業部門純損 $(100,000)
: 非常利益—政府徵收 320,000
: 非常損失—火災損失 (180,000)
: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00,000)
: 合計 $(160,000)
: 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在$100,000 以下者為 15%,超過$100,000 者為
: 25%。屏東公司之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一致,95 年度虧損扣抵的利益經評估在
: 96 年度可以實現,適用 25%稅率。
: 試作: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 [答]
: 繼續營業部門 (25,000)
: 非常利益─政府徵收 70,000
: 非常損失─火災損失 (40,263)
: 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 (44,737)
: 合計 $(40,000)
: 我有計算出累進差額為: 100,000 * ( 25% - 15% ) = 10,000
: 320,000 * 25% - 10,000 = 70,000 ──────────┐ (85,000)
: (320,000 - 380,000) * 25% = (15,000) ──────────┤
: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25% = (40,000) ┘ (25,000)
: 按照這樣的算式才會分攤出跟答案一樣的結果
: 是不是當課稅所得為負值時,乘上最高邊際稅率後就不需再扣除累進差額?
: 且大家協助解惑,因為課本中沒特別提到,且舉的例子也都是正的課稅所得
原則上你的計算過程沒有錯誤,
使用扣除累進差額的計算方式,目的是簡化計算級距時的手續,直接採用最高稅率。
累進稅率特徵在於不同等級的所得課不同稅率的稅。
像本例是10萬以下者課15%,10萬以下包含負數,
因此自然本題計算虧損時就不用再扣除累進差額,因為所得高於10萬才會產生這項差額。
不過這也帶出了另一個問題。
剛剛提到所得額10萬以下適用15%稅率,那虧損時應該也使用15%才對。
也就是本題計算全部損失以及計入營業部門純損的算式,應該為:
(320,000 - 380,000) * 15% = (9,000)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15% = (24,000)
這樣才對,因為所得額10萬以下適用15%稅率,而非25%。
但是本題的另外一個考點就在這裡,題目提到:
"95 年度虧損扣抵的利益經評估在96 年度可以實現,適用 25%稅率。"
這是什麼意思?
這表示預計明年度的所得額可以扣抵掉今年的損失,
推理一下,這也表示明年的所得金額大於今年的損失金額,明年所得會大於16萬,
16萬大於累進稅率的10萬界限,因此題目提到96年度適用25%稅率。
若要作所得額扣抵的話(DTA),如果以15%作計算,明年還是得再做調整,
因此直接採用25%計算最佳(攸關性重於可靠性)。
有了這項預測,如此一來就能提前確定了可扣抵的金額,而改採25%做計算:
(320,000 - 380,000) * 25% = (15,000)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25% = (40,000)
就成了解答之中的算式。
最後總結一下,若是題目沒提到評估虧損扣抵可於明年度實現,則採用最小稅率;
若是有提到,則按明年度所得額選擇適用稅率。
這部分可以翻閱財會公報第22號釋例七,最後那個*的註解就有提到了。
以上補充或有誤述煩請指正,謝謝。
--
你可以叫我男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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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公司 95 年度稅前損益資料如下:
: 繼續營業部門純損 $(100,000)
: 非常利益—政府徵收 320,000
: 非常損失—火災損失 (180,000)
: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00,000)
: 合計 $(160,000)
: 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在$100,000 以下者為 15%,超過$100,000 者為
: 25%。屏東公司之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一致,95 年度虧損扣抵的利益經評估在
: 96 年度可以實現,適用 25%稅率。
: 試作: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 [答]
: 繼續營業部門 (25,000)
: 非常利益─政府徵收 70,000
: 非常損失─火災損失 (40,263)
: 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 (44,737)
: 合計 $(40,000)
: 我有計算出累進差額為: 100,000 * ( 25% - 15% ) = 10,000
: 320,000 * 25% - 10,000 = 70,000 ──────────┐ (85,000)
: (320,000 - 380,000) * 25% = (15,000) ──────────┤
: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25% = (40,000) ┘ (25,000)
: 按照這樣的算式才會分攤出跟答案一樣的結果
: 是不是當課稅所得為負值時,乘上最高邊際稅率後就不需再扣除累進差額?
: 且大家協助解惑,因為課本中沒特別提到,且舉的例子也都是正的課稅所得
原則上你的計算過程沒有錯誤,
使用扣除累進差額的計算方式,目的是簡化計算級距時的手續,直接採用最高稅率。
累進稅率特徵在於不同等級的所得課不同稅率的稅。
像本例是10萬以下者課15%,10萬以下包含負數,
因此自然本題計算虧損時就不用再扣除累進差額,因為所得高於10萬才會產生這項差額。
不過這也帶出了另一個問題。
剛剛提到所得額10萬以下適用15%稅率,那虧損時應該也使用15%才對。
也就是本題計算全部損失以及計入營業部門純損的算式,應該為:
(320,000 - 380,000) * 15% = (9,000)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15% = (24,000)
這樣才對,因為所得額10萬以下適用15%稅率,而非25%。
但是本題的另外一個考點就在這裡,題目提到:
"95 年度虧損扣抵的利益經評估在96 年度可以實現,適用 25%稅率。"
這是什麼意思?
這表示預計明年度的所得額可以扣抵掉今年的損失,
推理一下,這也表示明年的所得金額大於今年的損失金額,明年所得會大於16萬,
16萬大於累進稅率的10萬界限,因此題目提到96年度適用25%稅率。
若要作所得額扣抵的話(DTA),如果以15%作計算,明年還是得再做調整,
因此直接採用25%計算最佳(攸關性重於可靠性)。
有了這項預測,如此一來就能提前確定了可扣抵的金額,而改採25%做計算:
(320,000 - 380,000) * 25% = (15,000)
(320,000 - 180,000 - 200,000 - 100,000) * 25% = (40,000)
就成了解答之中的算式。
最後總結一下,若是題目沒提到評估虧損扣抵可於明年度實現,則採用最小稅率;
若是有提到,則按明年度所得額選擇適用稅率。
這部分可以翻閱財會公報第22號釋例七,最後那個*的註解就有提到了。
以上補充或有誤述煩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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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叫我男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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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1-08-01T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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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8-04T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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