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現行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須俟次年股東會
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得決定,因此適用IAS 12之規定時,企業於
盈餘產生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17%之所得稅,尚無須就未分配
盈餘部分估列10%所得稅費用。
2. 當年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
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10%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以上是金管會所發布Q&A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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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得決定,因此適用IAS 12之規定時,企業於
盈餘產生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17%之所得稅,尚無須就未分配
盈餘部分估列10%所得稅費用。
2. 當年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
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10%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以上是金管會所發布Q&A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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