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殺人~著手判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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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50905 (z50905)》之銘言:
: 各位先進前輩好
: 在下遇到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 在學刑法殺人未遂時
: 都知道甲拿槍瞄準乙想擊斃之
: 這個瞄準行為就構成著手
: 但對於拿刀殺人的著手判斷 好像比較少人討論
: 是拿出刀的當下嗎?
: 還是拿刀走向乙的當下?
: 不知這邊的密切關聯要如何認定
: 另外突發奇想又想到個問題
: 今天如果甲拿刀要殺乙
: 但拿刀走向乙時不小心絆到腳
: 不慎把刀子刺進乙的心臟導致其死亡
: 我的想法是以下:
: =====================================================
: 這邊假設甲拿刀走向乙<行為一>構成著手
: 這樣的話這個行為構成殺人未遂
: 而不小心腳絆倒刺以心臟<行為二>
: 構成過失致死
: 所以甲同時構成殺人未遂及過失殺人
: ======================================================
: 不知我這解法哪邊有問題
: 想請問大家遇到這問題要如何解
: 以上關於拿刀殺人著手判斷以及這個案例
: 兩個疑問麻煩各位大大了
: 感謝

其實著手的判定還是要看你的"世界觀"啦

尤其像是殺人(271)這種非定式犯罪更是如此

不過先撇開這些

套用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論

依照犯罪計畫為判斷背景,輔以客觀上的標準

基本上是嚴格意義前的動作會被認為是著手



開槍的案件比較沒問題

那是因為瞄準是嚴格意義殺人構成要件前的最後時點

也就是說開槍殺人,子彈擊發 是在這種情形 嚴格意義的殺

多數說不會這麼後置認定著手
(少數說強調行為失控才是著手,不過他是少數說可以不用理他)

而是在"讓子彈飛"的前一刻"瞄準"當然就被認定是著手


用刀殺人爭議當然比較大

因為用刀子嚴格意義的殺到底是什麼,

如果先假設 是 白刀子進紅刀子出 是嚴格意義的殺

那前一刻是什麼時候呢?

接近算不算?

這邊就要個案判定啦
(回歸刑法為什麼要罰未遂?這邊就主觀說客觀說之爭
在上位的概念便是刑法的目的,究竟是要處罰行為非價還是結果非價?)

諸如場所寬狹、行為人的個人能力(左臉有十字刀疤的男人跟我的能力當然不一樣)
、刀子是長刀還是短刀、鋒利還是不鋒利、刀子是不是見血封喉?

理論上細心的老師出題會詳述情境

如果沒有詳述,那就附理由假設,在得出有無著手的判定

總之,不可一概而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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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07-06
拿刀殺人是否為著手,這題不會考...
Oscar avatarOscar2015-07-08
最近幾年的考試都沒考過!
Ida avatarIda2015-07-08
殺人罪本身沒什麼考試價值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7-11
看犯罪計畫實行程度有沒有具體危險,沒討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