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條文疑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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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各位好,自己在讀審計公報73號時,對第69條有點疑問,

第六十九條:

「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九號『外部函證』要求查核人員維持對外部函證之控制

並評估外部函證之結果,因此將該等責任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並不適當。

然而,內部稽核人員可協助取得必要資訊供查核人員調查回函不符之原因」



想請問該等責任指的是,在指派內稽人員工作時,

不可包含外部函證整個執行過程 (從選樣、發函至紀錄回函結果);

還是說內稽人員可以負責選樣,但由查核人員發函?(讓內稽發函好像怪怪的...)



以上理解有誤之處,再請板上各位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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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elly avatarKelly2020-07-12
我覺得內稽選樣也很怪欸,難保他不會選一定會相符的
對象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0-07-14
外稽發函、選樣及紀錄(內稽不參與);若有回函不符
或其他需求,可請公司內稽協助、釐清吧。
Erin avatarErin2020-07-15
公司內稽會協助才有鬼。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7-16
實務找會計XD 我以前當稽核跟查帳員很好會幫忙
Annie avatarAnnie2020-07-20
借問73會包括進今年的審計範圍嗎